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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公私法区别的必要及其根据是公私法关系问题的出发点与立论基础。美浓部达吉认为公法与私法区别的必要性在于二者区分的"法律效果",根据在于实定的国家法能够区分为"本来的国家法"与"第二次的国家法";但是他的论证逻辑似乎有倒果为因的嫌疑。美浓部达吉批判了凯尔森否认公私法区别之必要性的观点,但是实际上他对凯尔森的解读与批判并未切中凯尔森观点的要害,因而是不太确当的。公私法之区别只是一种类型化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二者"有必要区分但是没有绝对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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