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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6,(6):67-86
鉴于亚太地区成为贪腐人员转移赃款赃物的主要流向地,借助APEC的国际影响和缔约国之间的共识,不断密切APEC缔约国间的反腐败追赃合作,对中国依法追诉腐败犯罪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以往,囿于法律依据单薄、执法途径溃乏、司法合作低效和重追逃轻追赃思维定势等原因,反腐败境外追赃成效不甚理想。2014年11月,《北京反腐败宣言》出台,对缔约国之间境外追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追赃方式的整合有望破解这一难题,成为惩治腐败犯罪的利器。应当说,在对《宣言》的产生背景、涉及追赃举措的变化和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等内容进行梳理后,不难发现:《北京反腐败宣言》对反腐败境外追赃的法治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势必为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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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多发,传销主体公司化、集团化;具备涉众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显著特点;手段、形式多样,案件办理难度较大;被害人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追赃挽损受困于案件本身特征、具体执行方面法律规定、部门之间协作能力、执法合力、互联网企业监管等因素。建议完善并细化追赃挽损具体执法规定,促使司法机关针对涉案财产处置范围达成共识;增强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执法合力,探索跨区域追赃挽损机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强化互联网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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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赃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赃是一个语义丰富的综合体,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个有机组成部分。追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刑事附随性行为。当前由于追赃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对其重要性欠缺认识,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合法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我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规律和原则科学、严格地规范追赃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与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相应的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以及善意取得阻却制度、追赃不当的救济制度,规范发还程序,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追赃活动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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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大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追逃追赃力度。曹建明介绍说,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101.4亿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在引渡、赃款移交等方面存在制度差异等原因,中国司法机关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赃款追回方面面临一定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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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通过劝返和域外追诉等方式,使很多外逃腐败分子回国接受审判,追缴回了很多赃款。然而我国现阶段适用这两种方式进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时,面临缺乏强力的法律支撑和顺畅的国际合作等难题。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中认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模式,充分利用劝返模式的优势,减少域外追诉的负担。此外,在法律制度层面认可恢复性司法,可增进世界其他国家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强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