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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文宇 《行政与法》2005,(12):122-124
新《破产法》(草案)①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其专设一章,可见重整制度之重要。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是再建主义精神。笔者认为,要想使破产重整制度发挥其最大功效,实现立法者拯救企业的立法本意,最关键的是在利益制衡原则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各方主体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各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做明确科学的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本文基于破产重整的制衡原则,对破产重整中各方主体进行了角色定位,希望能构建起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主体间完善科学的关系,从而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促进破产重整制在我国度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2.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中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分析了重整的制度优势,并重点探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债转股、股权与资产重组、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限制、信息披露及税收优惠等问题,旨在研究如何完善与重整制度相关的立法,解决现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全面构建我国新的重整法律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3.
正山东省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在全市范围内成功审理的第一起涉案标的额大、债权人数多、社会影响广泛的破产重整案件。该案在审理期间屡现波折,遭遇了种种现实和法律的困境,而罗庄法院始  相似文献   
4.
陈玉峰 《法人》2013,(1):32-33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进一步研究2012年11月17-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借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5.
破产预重整是一种新型的多元拯救模式,它汲取了法庭外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优势,又弃去其糟粕.目前我国立法上对预重整模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对预重整模式的应用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预重整模式.  相似文献   
6.
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已经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中确立,但是经过十年的实践运用,逐渐暴露出该制度仍存在对破产管理人在选任机制的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的模糊性、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法律问题。在借鉴美国、德国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并结合破产重整管理人在重整阶段两种不同的模式,对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完善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以期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7.
沈芳君 《中国审判》2013,(12):76-79
<正>浙江直立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立汽配")是一家主营汽配锻造业务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和国内多家著名重汽企业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但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不择手段向银行大量融资,欠下巨额高利贷,又陷入企业互保危机,导致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难以为继而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仅一年时间重整成功,接盘企业顺利交接并正常运行,职工安居乐业,重整一年期间税利达2238万元(其中上交税收高于重整前)。至2013  相似文献   
8.
丁燕 《法学论坛》2016,(2):122-129
中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与政府管制经济学理论证明了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正当性,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有其边界.我国45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研究表明,行政权运行已经偏离了正轨,鉴此,有必要采取矫正措施.矫正措施具体包括:实施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构造多元化的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公平分配重整价值;设置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法院实施强制批准时应遵循最大利益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9.
周晓  汤霞 《法制博览》2022,(11):79-81
根据现有法律规范,企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继续经营,进入破产程序时有两种拯救方式,其一为和解制度,其二为重整制度,本文旨在讨论破产重整制度.实践中,破产重整制度一般为大型企业准备,对于中小型企业以及类似于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法律上并未有特殊规定,惯例以现行破产重整制度进行处理.但是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破产关注度...  相似文献   
10.
肖珊  梁秋芳 《法制博览》2023,(14):109-11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立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证。破产重整制度的建设对于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能够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稳定市场环境,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价值重生,提高社会运行的稳定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目前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着法律和实际适用上的困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缺陷、债权人利益保护困境等问题,需要通过限定破产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引入预重整制度、建立破产法院、运用大数据等方面发挥破产重整机制,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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