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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洋 《法制与社会》2011,(31):204-20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常用的市场销售手段,以多种形式普遍存在于市场交易之中,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做了一定的分类,但并未对社会实际做更进一步的标准划分,尤其是在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规制中,并未针对其不同的法律性质做详尽区分。因此,针对附赠式有奖销售中赠品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及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用户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利弊共存,但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对我国更多的是利。因此,立法上应有限制地允许附赠,而不是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3.
目前,由附赠式有奖销售引发的法律纠纷已占相当比重,但我国相关的立法仍不完善。文章从借鉴其它国家关于有奖销售的立法出发,提出我国的立法构想,并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进行详细的论述,得出附赠式有奖销售在商家与顾客间产生了两种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与赠与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4.
本文在阐明有奖销售的含义、分类的基础上,通过论证指出,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应该禁止其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而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其作为一种有效的竞争手段是不应当受到禁止或限制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禁止和限制附赠式有奖销售的做法是十分明智和正确的,以后仍要坚持这一点。此外,本文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二)进行检讨,指出该项关于禁止“质次价高”的有奖销售的规定,并无存在的价值,应该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5.
购物赠品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附赠式有奖销售本质上是一种单一的买卖合同,附赠行为是单一买卖合同之一部分;一般情况下,赠品在交付时发生物权移转;赠品责任属产品责任,经营者事先公开声明该赠品的质量不能予以保证等四种情况属免责事由;主商品退还时赠品权属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过错情况.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10,(6):59-60
法官:上月初,一家手机超市通过横幅等发布广告称:只要在该处购买某款价值1600元的手机,即通过移动公司在一年内返还1200元话费。我见到这则广告后,即购买了该款手机。可本月我去缴纳话费时,移动公司表示其并没有与该超市约定办理该项业务。我随即找到超市,超市却表示,其送话费之举属于赠与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赠品交付之前,  相似文献   
7.
《行政与法制》2000,(9):33-33
黄辉在《北京科技大学学报》撰文认为,商业赠品也应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其理由如下:一、从会计实务操作上而言,目前我国的附赠式销售中,经营者都是将商业赠品的价值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而不是计入经营者销售主商品所得利润之中。一方面,商业赠品与一般商品的会计入帐没有两样,商业赠与在经济行为上实质上就等同于买卖;另一方面,经营者不是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一部分给消费者,而是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  相似文献   
8.
在频繁的购销关系网组成的日常经济生活和消费生活中,一种新型的促销方式蓬勃兴起。购买者在与销售者进行商品买卖时,销售者不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发票而只开收据,同时给购买者一定程度上商品价格的优惠(这种优惠一般都个案进行),已成为商品买卖中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销售者的这种做法一般可分割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只开收据和给购买者商品价格上的优惠。不开发票只开收据,更多的是与国家的税务管理相关联,是销售者为了达到偷逃国家税务的目的;但给购买者  相似文献   
9.
附赠式有奖销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特有的现象,附赠式有奖销售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步成熟,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针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诸多问题加以分析,全面论证了赠物的法律性质,赠物瑕疵的法律救济及商家不肯赠物的法律救济.同时将附赠式有奖销售与“巨奖销售”、“不正当削价竞销”、“附条件交易”、“商业贿赂”的界限加以划分。认为对它的法律规制应不断完善和严格。  相似文献   
10.
附赠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我们应当界定附赠商品的含义和范围;明确附赠商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性质,解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法律问题;对附赠商品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等,都应当确定赔偿的范围;正确分担附赠商品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从而厘清附赠商品的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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