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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文新 《侨园》2020,(2):32-33
在东北古城辽阳,传承着这样一套武功:取自庄子《逍遥游》之意,在习武中悟化出"修身养生之道",四百年来内外兼修、刚柔相济,至今仍是一脉单传。此武功以其特点和传承地域得名"辽阳逍遥门武功"。据《逍遥门宗谱》记载,逍遥门武功的创始人是明代武术家任逍遥。任逍遥,字礼谦,江西贵溪人,于明神宗万历年间行走于江湖,他遍访武林贤士,博采各派武学之长并加以创新,练就了一套新、奇、特的武功,并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为"逍遥功"。明万历四十年(1612),任逍遥正式创建了武林门派"逍遥门",传授逍遥武功。  相似文献   
3.
刘威 《东北亚论坛》2019,28(2):82-96
2018年,作为全球高技术创新方的美国,放弃传统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对处于技术创新劣势的中国实施进口限制,且对象不仅包括其对中国呈贸易逆差的信息通信技术,更有呈顺差的其他高技术。美国选择这种反常规与无差别的高技术进口限制,其直接利益诉求包括限制《中国制造2025》的实际实施、满足美国政治和利益集团需求及减少美中贸易逆差。但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守成大国对新兴大国崛起的目标性限制、维护美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现有地位及实现美国利益的长远增加。因此,中国需在发展好自己的基础上,主动对受损高技术行业加大扶持、深化中欧全球治理合作、选择重点行业对美国进行目标反制、充分利用外资在华企业及所属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预防争端扩展至金融领域及防止多边联合针对性技术制裁等,降低美国高技术进口限制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4.
5.
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7.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9.
10.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救济机制之一,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意思自治,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在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运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切实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彰显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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