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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定位完成了从市场秩序问题到社会管理问题再到公共安全问题的转变.当药品安全问题成为公共安全问题时,意味着国家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药品致害事件.面对传统责任体系下救济不足的情况,可以确保公共安全为中心,考虑发展补充性质的国家责任,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风险基金等制度对药品致害的救济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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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1,(3)
接种疫苗是有效预防与控制疾病发生与流行的重要途径,但疫苗的接种者存在着身体机能受损的风险。我国《疫苗管理法》对疫苗致害救济制度内容进行了规定,但仅依靠《疫苗管理法》的规定并无法完全实现疫苗致害救济制度本身在价值选择与宗旨目标上应有的高层次追求。因此要引入社会补偿理论,推动疫苗致害社会补偿立法,设立疫苗致害专业处置机构,建立疫苗致害补偿基金,细化疫苗致害社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明确疫苗致害社会补偿的救济途径,以此系统构建疫苗致害社会补偿制度,为疫苗致害事件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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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身材矮小、精瘦,白净的脸上架了副黑边眼睛。"这就是那个完成各等级线路建设及改造工程20余个,累计施工110千伏以下线路200余公里,带高压电作业23次,挽回电量损失700万千瓦时,被供电公司线路工友称作‘猛男’的史衍贺?""怎么了?不像你想象中的猛男吗?"见我面带疑虑,史衍贺风趣地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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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老鲁来沈阳一家工地当架子工,被工地的高压电从高处击落,险些丧命。“这个老鲁是别人介绍来的,不是我们招聘的,跟我们不是雇佣关系,我们没义务拿医疗费。”开发商以此为由把责任推个干净。日前,法院帮老鲁讨回公道,判赔各项费用11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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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2月28日下午,小飞在家附近和几名同伴玩耍时,顺着斜拉钢线攀爬上变压器围墙上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致残。因变压器的产权人为某村委,变压器的安装单位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某供电局,属于某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故小飞家属将上述三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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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的案件只有民事实体法依据.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须为公有公共设施、须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须公民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并且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请求人不完全限于公物利用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应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程序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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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险责任中,第三人过错是孤立性的、介入性的行为,第三人过错致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损害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致(称为"第三人的原因"),二是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免责事由的本质是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理论上的延伸,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立法机关在因果关系上的政策考量。由于我国法律缺失第三人过错在高压电致害中的责任界定,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第三人过错致害纠纷上的困惑。理论上,在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的原因"可以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免责事由,第三人过错的其他情形造成高压电致害的,应由第三人与高压电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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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自入法之日起即饱受批评,又因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漏洞而引发质疑。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置于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框架下进行体系性解读,有利于重新认识和评估立法上设定这一责任规则的正当性和局限性。不确定加害人责任既不符合固有侵权责任构成理论的预期,也未遵循传统诉讼理论在证明责任上的一贯立场,为了缓和其内在局限和避免发生泛用,须就不确定被告的范围、责任形式及举证负担等适用条件作出限制。立法上设定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时亦应注意其局限克服。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通过修正和完善其适用条件,深化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限制观念,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然而,民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其规定难以包罗万象,高空抛物致害责任规则的适用漏洞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基于法官的个案经验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