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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TM犯罪迅速蔓延,手法多样且呈智能化、隐蔽性,破案率一直比较低。侦破ATM案件必须做到:完善立案机制;选择合适的突破口,分别从ATM或银行卡着手,展开侦查;灵活运用侦查策略,及时控制、缉捕犯罪嫌疑人。同时,应加大银行监管力度,明确银行责任;提高ATM科技含量,增强公众风险意识,切实减少ATM犯罪。  相似文献   
2.
介绍了一种基于分组交换网络的IP与ATM结合技术,对其工作原理、技术分类、系统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其在公安业务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应谨慎,严格刑法入罪,对信用卡透支到期不还的行为不能都以犯罪论处,刑法重在打击恶意透支行为。侦查机关应分析犯罪分子作案规律,严密布控,伺机抓获现行,或从涉案信用卡入手挖掘侦查线索。侦查人员应注重现场勘查,从犯罪分子遗留信息如监控录像记录、指纹、通信和住宿登记信息等入手突破案情。还可以通过对POS机商户的业务进行排查,发现可疑线索,集中查处一批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应注意针对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证据收集,如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催收记录等。  相似文献   
4.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个分支罪名,两者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目前的司法解释过于简单,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一步解读,同时,要通过一般条款来弥补追诉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文章结合实际案例从法理依据、法律公平等方面提出了不同见解,以期正确定性拾得信用卡行为。  相似文献   
6.
移动通信和多媒体通信是当今世界电信业发展最快、市场潜力最大、前景最为可观的两大业务,集移动和多媒体于一身的移动多媒体正越来越引起科研、生产、运营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介绍了利用移动网、GSM、CDMA提供多媒体业务、无线ATM技术,以及如何向移动多媒体网演进,并就如何发展移动多媒体业务提供了建议。  相似文献   
7.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追诉。作者对这一司法解释持质疑态度,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拾卡的两种不同情形未加区分有失妥当。第二,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不考虑盗窃罪的依据不够充足。第三,一律按信用卡诈骗罪追诉会否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比较法视野中的ATM——以许霆案为研究线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银行业务的延伸,ATM具有"保险柜"和"电子代理人"的双重法律属性。在我国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中,着实地体现着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英美的法律将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对客户加以很好的保护。我国应当从明确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规范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认定ATM的"电子代理人"身份、切实保护客户利益、积极鼓励人性向善、严厉打击针对ATM的犯罪等诸多方面,完善ATM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0.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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