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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冤案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文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2):26-29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制度设计违背了诉讼的本来含义,作为“裁判方”的人民法院与作为控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应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的重要根源,遏制刑讯逼供应对症下药:一是规定沉默权制度;二是将案件证明标准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加强社会治理,健全客观证据生成机制。此外,刑事诉讼法应明确程序法律责任,以促使公检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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