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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双庆 《现代法学》2006,28(1):92-100
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充实。  相似文献   
2.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种种原因 ,股东大会决议往往存在瑕疵 ,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 ,是维护公司利益 ,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还非常欠缺 ,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关于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守晔 《现代法学》2005,27(1):64-68
在公司法实施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发起人虚假出资、控制股东行为不规范、公司人格混同及被滥用现象突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完善公司治理,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可诉性;在公司司法方面,宜完善司法解释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案例,发挥其引导作用;在揭开公司面纱方面尤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而不宜机械地照般国外的理论。  相似文献   
4.
胡伟 《行政与法》2010,(3):72-75
自我国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设立以来,在实践中,出资人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层出不穷,当前,有必要对出资人制度进行全面的反思。笔者认为:我国国有资产的真正出资人(终极所有者)应是全体国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是出资人的代表人而非出资人;出资人的职责仅指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国有资产的三层次运营模式并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兼具的"老板加婆婆"的双重角色;未来我国可以遵循两条路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进行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为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文章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个案中暂且无视公司独立人格,而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以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实现,它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必要和有力补充,对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或处于弱势的小股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公司人格否认”辨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通常所谓公司人格否认,不仅称谓上辞不达意,且在逻辑上含混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对其予以解构、整合:划分为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个案”否认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个案否认三个层次,将其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范畴,分别设定条款并安置于恰当位置,从而既使概念清晰准确,又可节约制度移植和立法成本,而且利于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8.
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正义、平等和效率等方面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质疑,因此其正当性只能是一种有条件的和有限度的。只有在为达成一定的社会目的、实现机会平等和克服公司自治局限性的意义上,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杜文曌 《政法学刊》2005,22(2):70-72
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主体,也是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主体权益的市场,才能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完善股东大会制度需要从表决权制度、强化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二方面入手,限制大股东权利,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管晓峰 《政法学刊》2010,27(3):10-14
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增加,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引发的争议。没有出资股东对已经出资股东的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取公司高管的机会,对此的争议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定行使股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各股东仍然应按照原来股权范围行使股权,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限期出资,未出资的股东暂停其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和暂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要求减少未完全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减少后的比例与其已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相当,要求暂停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减少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数量,减少的数量与其已出资比例相当,除了公司高管之外,该股东推荐(或者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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