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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剑文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4(3):96-98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而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人口的非农化和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本文着重探讨了加快云南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李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107-108
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中引入自愿公证,采取前置选择性公证实质审查制度,设立选择性的办理房产证"绿色通道",是解决老百姓购房后办理房产证难的有效途径。同时,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房产登记机关压力,提高房屋交易安全等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3.
试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原则和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必须坚持产权登记、公平、公正、公开、市场定价、土地使用管制等原则;同时,建立稳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必须以明晰农地流转的产权关系、规范农地流转行为、从本地实际出发构建农地流转市场机制为切入点。 相似文献
4.
张洪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3):46-50
《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审批为主、招标拍卖为辅”的海域使用权创设方式,以及“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的海域使用权公示制度。这一海域使用权创设方式存在缺陷,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限制行政审批、鼓励竞争出让;允许以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规定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以登记时间作为海域使用权取得时间。 相似文献
5.
长三角地区产业向“泛长三角”转移的路径与模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十二五"时期,受成本、资源、环境、政策等因素的影响,长三角地区产业将呈现出大规模向周边乃至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考虑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在近期内,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的主要区域是"泛长三角"地区,借助轴向式转移和圈层式转移两种方式,将会集中将成本驱动型、产业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市场拓展型等四种类型产业沿长江和交通干线向安徽、江西等的泛长三角地区转移。泛长三角地区应积极抓住这一机遇,主动对接长三角,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实现本地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相似文献
6.
张淑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4):53-6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规定两岸司法互助的“罪赃移交”事项。“罪赃移交”涉及打击跨海峡经济类犯罪之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两岸司法当局正在尝试与寻求突破。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关“追缴犯罪所得”之理念与制度,两岸可构建罪赃分享、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财产、不经定罪的没收、承认与执行对岸刑事裁判中的没收、在特定犯罪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等基本制度,为两岸“罪赃移交”实践清除法律与现实障碍。 相似文献
7.
申建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已形成错综复杂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市场",给日后交易双方引发纠纷留下了隐患,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凸显了现行制度的内在矛盾,并导致了司法的困境。宅基地集体所有制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最大制度障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本身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成为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之一,改革势在必行。通过集体土地国有化方式,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得以克服。 相似文献
8.
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瑕疵救济模式作为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逻辑基础,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基本目标在于登记公信力的排除,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随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向复合性质的逻辑基础转换,我国登记瑕疵救济的选择也应从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一元化体制。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法律对营业资产转让未做具体规定,但实践中营业资产转让的行为却客观存在,因此有必要对营业资产转让的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对营业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了营业资产转让对转让人的法律效力、对受让人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剖析营业资产转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本文基于政治哲学的视野,从持有—转让—矫正、起点—过程—终点两个维度具体讨论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正义问题。分配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应是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具体呈现,并受到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反思性平衡。社会基本结构对于财富转让具有背景性规定意义,二次分配的矫正正义性可以得到契约论的充分辩护;起点公平是以人自由存在能力为核心的人的存在关系状态,社会财富分配在起点正义基础之上经过合规则的程序过程所达到的终点,既是平等基本自由权利的实现,同时又是新过程的起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