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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修法后再次回顾雅戈尔公司被控"DP"商标侵权案,发现我国对商标"正当使用"制度的构建仍然不够理想化。正确认识我国商标抗辩中的"正当使用"制度,不仅要在学理上辨别商标使用行为的界限,进一步明晰"正当使用"与"混淆可能"之间"微妙"的逻辑关系;还需要从法解释角度出发,将使用商标的行为全面纳入现行《商标法》所规范的"正当使用"的评价范围,并根据实践经验对认定商标"正当使用"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3.
考察并审视政策过程可以发现,公共政策实践中政策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政策不作为是指决策者对社会问题“无所作为”的情况,包括五种类型:有计划的政策不作为、意识上的政策不作为、受迫的政策不作为、不情愿的政策不作为和无意的政策不作为。政策不作为的驱动因素,包括政策制定者的行为模式、公共组织的信息病态、政府机构和程序的缺陷运作以及网络结构的不协调和可行性缺乏。基于此,应从政策不作为研究的四个探索方向即识别政策不作为、解释政策不作为、评估政策不作为和治理政策不作为入手,通过对其深入分析,不断丰富和推进政策科学对政策不作为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5.
近年来全社会关心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共识愈发强烈,当前中国商标、专利申请量均属于世界领先位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属管辖全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一审法院,同时管辖着北京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侵权等纠纷案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6.
新闻从个案报道中来。由个案而起,抛出问题,令人深思。判决到个案审判中去。因个案触犮,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范志毅‘睹球’侵权案”“考拉海购‘售假’侵权案”“世奢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典型案例,在我国传媒界和法律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作为两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如何规制及保障新闻媒体监督权,常说常新,探索不断。研究个案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先从三个个案说起……。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8.
我国《商标法》2013年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实证分析表明,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甚少且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突出,未能充分发挥其遏制侵权行为的预期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赔偿基数难确定、程序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规范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其制度构建:一是强化程序保障;二是明确适用条件;三是完善赔偿数额的计算;四是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佘朝阳 《人民司法》2020,(10):53-57
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脱离权利要求书等内部证据,且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应根据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将技术方案的比对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可根据部分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进行;在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时,不宜因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采用推定的方式直接认定侵权。  相似文献   
10.
王钢 《法学》2020,(2):3-21
真正的不作为和不真正的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单纯不履行民事债务的,也同样。当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即将造成的法益损害间不再存在显著的时间间隔,或者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丧失之后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时,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已开始。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维持对法益既存的危险状态,且这种状态的延续仍然在提升对相关法益的危险或者扩大法益损害的范围,则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结束。对不作为之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受防卫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观上确属有效制止不作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时,才能通过正当防卫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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