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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
不彻底。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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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口供在发现真实、指控犯罪-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证据使用的口供必须具备真实性和任意性的特征.本文在分析口供及其应有属性和121供证据能力的基础上.对审查起诉过程中经常碰到的相关问题试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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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和解系检察院针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诉的民事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法院确定判决所处理或者尚未处理的民事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终结检察抗诉程序,但不影响检察院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检察监督的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赋予检察院以任意性纠纷解决功能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属性决定了检察和解具有严格的限度性,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尊重确定判决效力、当即履行或者督促履行以及有限排他性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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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是公司立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公司法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体,而是否具有涉他性是区分任意性及强制性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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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1):151-160
新<公司法>不再一味强调限制、约束、规范、管理,而要强调鼓励、推动、支持、促进,从而实现了一些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突破.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中的最低资本额定、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的比例结构、转投资的限制与取消、股份回购制度的限制与放宽等;完善了中小股东的保护制度,设置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的请求权、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股东代表(派生)诉讼权等制度.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不只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和公司经营中经常要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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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任意性与强制性两种模式,从理论上讲,影响企业选择环境责任保险的决定性因素是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责任风险以及受到环境风险和各国法律文化和法律规定及环境违法处罚严苛程度等的影响。这其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具体规范,如归责原则、保护范围和环境侵权责任认定范围等,则起着决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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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虽有进步意义,还应当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即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时.忽视了另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刻意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自白的排除态度.没有将任意性作为采纳自白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也采取一致的立场。自白任意性被忽视的原因值得探寻.对这一现象应如何评价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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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打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自产生以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以其特有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迅速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我国引进此制度只是时间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外几种主要的保险模式基础上,博采众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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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畔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