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按合营合同的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根据《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或单方不按期出资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1)合营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出资的(即合营各方均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4.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5.
6.
现行中外合营企业组织机构体制有其利弊。涉及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机构体制有两种立法取向: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质量及公正性;或强化股东“共同经营”,从而达到合资各方“优势互补”的目的。在这两种立法政策的主导下,中外合资公司应采取多样化的组织机构模式,以使中外投资者拥有选择各种公司组织机构形式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7.
8.
9.
<正> 东欧是世界最大潜能市场之一,农业地区具有广泛的资源、现代技术、各种服务和消费品。为了达到加速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目的,所有东欧国家不顾某种政治控制都试图减少对苏联经济的依赖,重新建立它们与西欧的传统贸易往来,同时它们还正积极对日本和第三世界订立合同并制定自己的贸易政策。近几年来,东欧国家的交易不仅在能量上而且在性质上都扩大到世界范围。它们扩大对外贸易是为了满足它们本身对原材料和技术的需要,其外贸政策从简单原材料的买卖、农业和农产品制造演变到技术和管理上的合作、制造和市场销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