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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一、立法制度虽然东欧的人民共和国属于社会主义立法制度的大家庭,但它们并没有生搬硬套苏联的立法。这些国家的许多立法制度,在民法传统基础方面比沙皇俄国要牢固得多。受过训练的民法职业律师的力量一直都比较强  相似文献   
2.
<正> 税收优惠制度是构成一种独立的税收制度或一国的投资环境所不可缺少的要件(要素)。但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形式,常常不是独立出现的,而往往规定在一种完整的税收或同税收有关的财政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古今中外的税收制度都是如此。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也就散居在各种有关的法律、法规里面。现在归纳起来我国涉外税收基本的优惠制度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王胜 《行政与法制》2000,(11):18-19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按合营合同的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根据《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各方或单方不按期出资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1)合营各方在规定期限内均未出资的(即合营各方均根本违约),  相似文献   
4.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5.
<正> 概况至少有六个因素促使我们重新评价国家贸易的国际实践。第一,国家贸易遍及全球,至少囊括了世界贸易的四分之一。用发展的眼光看,美国与国营贸易国的贸易持续增长并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第二,出于经济需要和效益的目的,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增强了  相似文献   
6.
现行中外合营企业组织机构体制有其利弊。涉及中外合资公司组织机构体制有两种立法取向:保证公司决策的效率、质量及公正性;或强化股东“共同经营”,从而达到合资各方“优势互补”的目的。在这两种立法政策的主导下,中外合资公司应采取多样化的组织机构模式,以使中外投资者拥有选择各种公司组织机构形式的自主权。  相似文献   
7.
<正> 社会主义对待外国投资立法的态度现今,经互会国家的经济面临着停滞和贸易逆差的严重困难。到1975年,这些国家对西方工业化民主国家的贸易逆差共达33亿美元。为了资助继续与西方工业化国家进行贸易,经互会成员国大笔借入西方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因此截止1978年底,经互会成员国在西方国家的债务总共已增至388亿美  相似文献   
8.
9.
<正> 东欧是世界最大潜能市场之一,农业地区具有广泛的资源、现代技术、各种服务和消费品。为了达到加速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目的,所有东欧国家不顾某种政治控制都试图减少对苏联经济的依赖,重新建立它们与西欧的传统贸易往来,同时它们还正积极对日本和第三世界订立合同并制定自己的贸易政策。近几年来,东欧国家的交易不仅在能量上而且在性质上都扩大到世界范围。它们扩大对外贸易是为了满足它们本身对原材料和技术的需要,其外贸政策从简单原材料的买卖、农业和农产品制造演变到技术和管理上的合作、制造和市场销售  相似文献   
10.
《党史文苑》2013,(11):46-46
创办经济特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决策。经济特区(也叫出口特区、出口加工特区)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划出一定范围,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特殊政策,用减免关税等优惠办法吸引外商和外资,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其中包括允许外国人及其公司、企业直接投资设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和旅游等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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