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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儒释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特殊现象,起源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完善于唐代。其核心在于强调儒学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儒家伦理价值观作为判断罪与非罪、衡量刑罚轻重的依据。"以儒释法"的出现打破了汉代以前儒法对立的局面,并将法令赋以道德的内涵,缓解了秦代以来严刑苛法与百姓间的矛盾。本文围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阐释"以儒释法"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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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有媒体报道,某落马官员在被调查时,家发现上亿元现金,以至于调用的16台点钞机当场烧坏了4台。而此人平时穿着朴素,骑自行车下班,一副"不显山不露水"的模样。古往今来,虚伪现象就如同"人性的弱点"般之难去。"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古诗曾讽刺这种社现象。更有古人云:"大奸如厚,激盗似忠",意谓奸大恶从来不会写在脸上,而是看起来如同大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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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初期,统治者在黄老思想的指导下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力主恢复生产、经济,巩固政权.经过“文景之治”,国力日渐强盛,至武帝时期达到极盛.此时,汉武帝听从董仲舒等儒生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逐渐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并作为历代皇朝的的正统思想一直影响至今.而在儒家思想中占据重要位置的“孝”思想更是被统治者极力推崇,将其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治国理政的高度“以孝治天下”.而为了维护这种国策的推行,汉朝统治者逐渐制定完善了一系列针对不孝的惩罚措施,在推动了汉代“孝”文化的传播,也对现代老人赡养方面的法律问题也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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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心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3,(2)
继2004年《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典,我国实现了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立法转变.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历史考察和理论解读,揭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两法关系方面的进步及存在的问题,以促进两法关系的未来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