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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英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6):124-128
在法哲学领域当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核心问题之一。在中国的传统中,由孔孟"德主法(刑)辅"之观念塑造而成的是国人重德轻法、重情轻理的处世态度和生活方式,法或刑在孔孟的思想体系中,是一种缺乏道德合法性的、消极无奈的存在。在荀子的观念体系中,孔孟的理论偏差得到了恰当的修正。荀子在"人之性恶"基础上对法律的道德合法性所进行的证定,使德与法之间达成了一种同质、统一的关系形态,德法同行,相辅相成,个体由此可化恶成善,社会据此可正理平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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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发展要靠每个人的努力.人作为主体性的类存在物,对社会的发展变化起主导性作用.孟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人物提出了“性善”的观点,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对社会的影响.人若“尽心”“知性”“知天”则“人人可以为尧舜”.这为我们建设现代社会提出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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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人性善恶的研究,无论性善、性恶还是性无善无恶都有各自的道理,性善着眼于人有向善的可能性;性恶着眼于人有作恶的可能性;性无善无恶把善恶归结为后天的教育。这些观点都忽视了人的自由意志,也就忽视了人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自由人,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只有立足在承认人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再吸收我们传统文化中注重后天教育的合理因素,从而重建起我们的道德乃至法律体系,才能解决目前出现的"道德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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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默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2)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孟子进一步发扬了孔子的“为政以德”的思想,推恩于民,实行“仁政”。其仁政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成为统治者安邦定国的正统思想。这种仁政思想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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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肉体存在与精神存在的二重化,昭示人性善恶的二重性,历史上许多学者对此有深刻的体识。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人性中的恶,是法治产生的基础;而人性的善,则使德治有了可能。人性的善恶兼融必将推演出治理的德法并举,德法并举也有利于人性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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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人长期以来崇拜权力而忽视权力制约 ,使以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滥用为宗旨的现代公法无以健全 ;性善论导致中国人重视内心体验和直觉感悟 ,从而不利于现代程序法、证据法的建立与健全 ;性善论把人视为“义务人”而非“权利人” ,进而压抑了现代民法在中国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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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政理想与礼法并施的冲突与融合——孟子与荀子刑法思想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 ,又是深层次的。从秦汉至明清 ,无论朝代如何更递 ,中国社会的性质、政治结构、法律体系都处于一种超稳定的状态。这种社会的超稳定系统的存在不得不归结为作为宗教精神般的儒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土壤之中。它一方面积淀为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心理内核 ,另一方面也铸就了中国古代辉煌的历史和灿烂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 ,必须从儒家着手。要领会中国古代刑法的基本精神 ,追根溯源 ,只有在先秦儒家大师那里才能真正找到答案。这也便是本文写作的意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