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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历来较有争议。本文首先将这些利益划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个种类;然后对国内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确定其归属的一般规则和补充规则:一般规则是如果婚后利益的产生体现对方协力则作为共同财产,否则仍为个人财产;补充规则是如果一方仅以婚前财产所生利益为唯一收入来源,则将其中一部分视为共同财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条文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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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①但没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及增值的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存款的利息、个人房屋的租金及果树、家禽家畜的产出等孳息物,究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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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军事上的粟裕与林彪,可谓一时瑜亮,常常令人有"千载谁堪伯仲间"之感。两人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不是一母所生的孪生兄弟,却也几乎就是对方的影子。他们都生于1907年,只有月份的细微差别。一个生于洞庭湖以南,是"无湘不成军"的"南蛮";一个生于洞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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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过时间的隧道,金菊飘香的十月,带着微笑向我们走来。十月的蓝天,霞光如火;十月的大地,遍地颂歌。我们赞美十月,我们歌唱十月。十月,是一座丰碑,记载着人民共和国走过的峥嵘岁月。黄河曾经怒吼,长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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