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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内大量刑事犯罪的增加,已经造成了司法机关难以应付的局面。本文目的在于说明丙德立法机关在处理不断增长的轻罪,特别是对于冒充雇客进入商店扒窃的侵犯财产罪所作的努力,并对其在1975年所采取的实用主义的解决办法作出批评性的回答。犯罪学上的事实和数字 1975年12月19日,《时代》杂志告诉它的读者们说:"德国正在向一个贼国演变"。尽管种种预测(似乎是最高的概括)有些夸张,尽管我们会同西方的一些工业国家甚至东方世界的另一些工业国家一起遭受如此厄运。但这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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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而对扒窃行为入罪的不同理解,致使司法实践中扒窃案件定罪处罚出现争议.本文依据实践案例,从扒窃的含义、扒窃是否需要携带凶器、扒窃对象方面探讨扒窃案件在实践中的处理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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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并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之列,解读该法条,扒窃不论犯罪数额和既、未遂的犯罪形态,以行为犯论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宜对扒窃做缩小解释,如此,才符合刑法谦抑的品格和刑罚严厉性、最后性的属性。鉴于此,认为应将扒窃限定于两个必备条件之下:一是行为人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扒窃,二是扒窃的是被害人贴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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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叶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民众社会安全感。为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增加三种盗窃罪情形,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但是对"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中这个顿号含义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实践对"扒窃"案件处理的不一。对此,无论从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还是回归立法本意,都应理解为有"扒窃"行为即可入罪,而不需要"携带凶器"等附加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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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3-84
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的概念及特征,阐述扒窃入刑的必要性,提出完善扒窃立法的建议,以及扒窃行为的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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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伟强是当地有名的惯犯,经常在人多地方实施扒窃行为,每次都是因为未达到立案标准或者无证据证实而逃脱法网。2011年6月25日16时许,李伟强像以往一样趁着人多,在集市上开始了行窃行为,被害人李梅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提着手包,当李梅在一地摊上停下买袜子时,李伟强就趁李梅不备,将李梅顺手放在地摊旁的手提包盗走,包里有现金23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行为是否属于扒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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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扒窃需要充分考虑刑法目的和罪刑法定原则进行实质解释.扒窃入罪的根据应站在结果无价值立场进行分析,这一根据正是甄别、筛选和归纳扒窃概念诸要素的实质理由.扒窃行为只有达到足以造成数额较大损失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依此,扒窃是指行为人在公共领域对一般人所携带财物实施的技术性盗窃行为.同时,刑法上扒窃不以财物“随身”携带和“秘密性”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