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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何某于2009年2月4日进入被申请人某砖厂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9月3日,何某在为被申请人工作时病发,先后在不同医院治病,治病期间没有再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何某称,因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在医院治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9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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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30-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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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张某是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后其因个人原因辞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主张已经与其签订合同,只是该合同由本人保管且其离职时被拿走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其讲课视频,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其离职申请(内容有“因本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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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用工制度,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外包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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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不作为违法行为,期间用人单位开始正常缴纳,以此中断了违法行为。对于追缴违法行为中断前这一特定时段的社会保险费是否适用关于时效的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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