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6篇
  免费   0篇
各国政治   3篇
世界政治   1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15篇
中国共产党   2篇
中国政治   7篇
政治理论   9篇
综合类   8篇
  2021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5篇
  2011年   5篇
  2010年   6篇
  2009年   3篇
  2008年   4篇
  2007年   3篇
  2006年   3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4篇
  2001年   3篇
  199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龚小夏 《南风窗》2007,(14):76-78
只要拉美国家在经济发展和政治自由方面仍然落后于美国,就很难避免这个号称"美国后院"地区的人民设法移民到这里来。如何将他们吸收到美国社会中而不是将他们排斥在外,是对美国人的一个大挑战。  相似文献   
2.
德国《移民法》在吸纳高技术外籍人才上特设欧盟蓝卡、直接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无期限的定居许可、取消个体营业者投资额及创造就业岗位限制、放宽学生签证打工限制及毕业后找工作时间、开放"找工作"签证法律条款促进了外国人融入德国社会及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涉及的。建立国家移民法律体系,完善移民管理机构设置,扩大永久居留申请范围,放宽人才签证申请标准,优待外籍华人,吸纳外国人融入中国社会,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陈济朋 《政府法制》2012,(29):21-21
新加坡国同会通过移民法修正案,正式将假结婚列为违法。  相似文献   
4.
金凤 《侨园》2011,(8):38-39
6月9日,英国边境署公布了记分制体系签证转永久居留的改革草案,其中Tier 2被列入不可申请永久居留的"暂居"类别,而保留永久居留权利的不外乎移民中的"精英"与"金英"。新工签只能"暂居"此次永居改革的核心是将记分制签证划分为两大类:暂居类与永久类。永久类签证持有人可以在居英一段时间后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即华人俗称的"绿卡",包括企业家、投资移民、家属移民(配偶与家庭团聚签)、宗教人士与  相似文献   
5.
研究加拿大的出入境移民政策对于公民的合法出入境特别是我国执法部门控制非法移民、维持正常的出入境秩序都具有借鉴意义。文章以2002年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为考量依据,分析了该国移民出入境的职能划分、权责分配、运作程序以及重点管制的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6.
中国绿卡     
谈乐炎 《小康》2013,(1):42-46
面对汹涌而来的外国移民,中国尚没有一部明确的《移民法》来规范来应对,一方面中国渴望外国投资者、高科技人才"加盟中国"助力发展,另一方面又对绿卡门槛咬紧不放,在外国人的出入境、在华管理上处于不断修正法规的摸索阶段  相似文献   
7.
过去20多年,移民法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在定位、价值取向、机构、技术、原则等基本理论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在经济移民制、技术移民制、投资移民制、亲属移民制、难民和非法移民和学生签证等移民具体制度上不断创新。在移民法技术、移民融入和国籍关联等操作和配套措施方面,日趋完善。中国有必要也很迫切地需要对之进行系统审视和认真思考,结合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实现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作为移民法后发国家的优势,推动中国出入境管理法的改造和重塑。  相似文献   
8.
翁里  田冬 《行政与法》2008,(1):96-98
各国制定移民法的宗旨为:通过立法对移民的规模、构成、素质以及经济能力进行调控,以达到为本国政治、经济和安全各项利益服务的目的。因此,各国移民法的共同特点是在体现迁徙自由和人道主义的国际法原则下,以最低成本吸引他国专业技术人才和资本,从而促进本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其中,近年以美国、加拿大及其魁北克省为代表的投资移民立法就是这种趋势的典型反映。因此,笔者拟就北美国家关于投资移民的立法进行比较评析,同时研讨中国关于投资移民立法的前景。  相似文献   
9.
国籍是自然人隶属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资格与身份,也是国际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或容许双重国籍,但笔者基于国情,从多方面论证後认为中国仍应坚持“一人一籍”原则;只有在此原则指导下,改革并完善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才能满足新时代华人华侨的要求,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0.
加拿大移民部于4月初在网上发出公告,将修改移民及难民法第四条,有关移民官判断配偶移民申请者是否合格的规定。修正后的最大改变,在于移民官只需要相信婚姻目的是为了移民,即使是真结婚的配偶,也可被拒绝移民申请。有移民律师称新例是给予移民官更大权力拒绝配偶团聚申请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