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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网络信息时代的今天,互联网在带给我们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伴生了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侵权行为。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中各民事主体的言论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构建出了完整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体系。本文将立足于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要分析微信群组聊天中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辨析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承担管理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对进一步完善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制度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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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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