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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共犯关系的脱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犯关系脱离 ,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 ,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作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共犯脱离的考察 ,对脱离的内涵、机能、标准以及要件进行了具体的论述 ,并认为 ,不同的共犯人由于其在共犯中作用的不同 ,其脱离共犯关系的要件具有不一致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刑事证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关于证人作证的法律不健全 ,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正确理解、不能依法贯彻。作者对理解和贯彻现行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教唆犯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分为两种: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但教唆犯却按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只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本文将就教唆犯的性质、存在范围及其立法缺陷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片面共犯应当是成立的:刑法的规定是其成立的法律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其成立的理论基础,司法实践需要是其成立的现实依据。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闫某驾驶本人的三轮农用运输车,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因遇红灯未及时停车与通过路口的行人唐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闫某将肇事车辆留在现场,并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中四种"逃逸"行为之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喻贵英 《法律科学》2005,23(1):66-70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中的多发现象 ,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但是在不同情况下 ,“逃逸”的刑法意义并不相同 ,刑法第 1 3 3条和 2 0 0 0年 1 1月 1 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总共包括了四种情形的“逃逸” ,分清这几种情况下的“逃逸”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相似文献   
8.
陈伟 《前沿》2010,(9):60-63
胡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该案背后的量刑问题值得我们重新反思。胡斌在交通肇事后停车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值得肯定,该行为符合自首的规范性条件,也契合自首的本质特征,认定自首具有司法逻辑上的正当根据。胡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是刑事和解的正面体现,有利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立与民事赔偿的顺利达成,审判机关在量刑时的不予考虑与当代刑事司法理念存在重大冲突。  相似文献   
9.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多起车辆共同构成的交通肇事案件及其他有明显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需要进行痕迹鉴定以明确责任和车辆,由于该类事故现场情况的复杂性、痕迹形成的动态性和瞬间性、制作样本的困难性等因素,给痕迹的鉴定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加强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规定直接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文章通过介绍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和交通肇事罪,就实践中如何认定危害交通安全的有关犯罪,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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