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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仲裁制度是一项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性质上,仲裁既非司法行为,也非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服务;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仲裁费是在统一、开放、非垄断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服务性收费。目前,我国将仲裁机构仲裁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既缺乏充分的依据,背离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应当进行改革。文章认为,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费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按照市场法则进行企业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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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第一条SCC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仲裁院)是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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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仲裁费)与律师费的承担是诉讼与仲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中东各国及国际商事仲裁中诉讼费(仲裁费)与律师费的承担进行了比较考察,建议我国关于诉讼费(仲裁费)与律师费承担的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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