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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告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诱使冉某用车将被盗矿石运到郭某的租房处.到后,郭某即斥责冉某是偷自己的矿石,冉某又打手机把高某叫来,二人对郭某殴打后,又强行将被盗矿石拉走藏匿.案发后冉某、高某对其盗窃矿石的事实供认不讳.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9日夜.犯罪嫌疑人冉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后.驾车到郭某租赁的房屋外,二人用钢钎将该房屋墙壁撬开一个洞后,盗走铅锌矿石1.59吨(经评估价值为1282元).2007年2月6日,被害人郭某、管某以购买铅锌矿石为名.诱使冉某用车将被盗矿石运到郭某的租房处.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亦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它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转化的前提条件应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的客观条件应是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的主观条件应是为了占有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实施轻微暴力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下伤害后果时,其行为是否属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应是“暴力强度大小”的衡量因素,进而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使用暴力”而构成转化型抢劫,因此办案过程中应对被告人“摆脱”行为的细节性证据重点审查,“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具有被动性、克制性和对等性三个特征,应结合被告人“摆脱”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进行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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