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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是民法的枢纽性概念。本文拟对上述范畴作一阐述,并澄清几个概念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2.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3.
在充分解构伯林式的消极-积极自由观的基础上,佩迪特提出了区别于自由主义传统的"第三种自由"。为确保这种无支配自由的最终实现,佩迪特主张以论辩式民主弥补自由民主的缺陷,从而为新共和主义提供更佳的制度保障。论辩式民主并非在法治和分权间简单取舍,而是强调协商、包容和回应。这种新型民主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为更好地解决自由与民主的张力问题进而重释当代民主的新内涵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4.
唐舟淇 《学理论》2012,(17):119-120
通过价格卡特尔等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在实际反垄断的查处中证据的搜集和整合的难度非常大.通过对山东药企一案的分析对利用价格卡特尔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解构,对此行为规则具体措施有:相关处罚程序的配套与完善;提高查处垄断行为的可行性;引入价格听证制度;健全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制度;反垄断执法方式的改进.  相似文献   
5.
6.
反垄断法反对的对象可以归结为两种行为: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垄断协议.两者的其性,就是控制市场.前者是一家独大的控制市场;后者则是少数几家合作共同控制市场.对企业并购进行事前审查,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上述两种行为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7.
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模式,已经成为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主要的盈利渠道之一.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依然未对竞价排名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定性,使得这条灰色产业链逐步沦为"法外之地".从经济法框架入手,竞价排名本质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尚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定情形下却可能成立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应尽快将竞价排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并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清晰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让竞价排名这种新兴商业模式不再失控,真正纳入经济法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8.
复制生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独占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权利人拒绝向第三方授予许可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以下简称ECT82)意义上之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滥用行为的存在。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判,欧洲法院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总结出了一些标准,一旦符合这些标准,权利人就会被强行要求向市场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当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垄断了市场“基础设施”的时候,欧盟竞争法就会赋予权利人开放这种“特定门槛”的强制性义务。  相似文献   
9.
刘思艺 《法制博览》2023,(3):151-153
大数据时代,涌现出了许多平台经济体。平台经济的独特性,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但也暗藏挑战,对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与法治化规制提出新的要求。为此,立足我国国情,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监管,需要加强对平台本身的技术性监管,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采取严厉的措施;基于平台的大数据特性,就需要加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监管还需要从法律依据方面,创新《反垄断法》的防范与规制。  相似文献   
10.
刘明华 《法制博览》2023,(30):33-35
互联网产业正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成为经济领域中极具创新活力的行业之一。在我国传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研究领域中,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规制内容较少,呈现出反垄断法规滞后的现象。总体上,我国平台经济趋势向好,但在其快速发展中也伴随着资本任性、无序扩张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如存在强迫实施“二选一”、实施“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明晰互联网产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及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滥用行为规制的一定建议,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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