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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淼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11):57-57
按现行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多交增值税应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期末留抵税额表现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转出。由于多交增值税在转出之前与期末留抵税额一样,都表现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加之增值税核算比较复杂,在实践操作中很容易将二者混淆,也不太容易划分。本文想做一点这方面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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