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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球"行为的刑法规制应根据其具体类型和实施主体身份的不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假球"行为本身进行刑事处罚的刑法依据不足,而且目前设立新罪名的时机尚不成熟。可行的方法是只对引起虚假比赛的原因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只要这些原因消除了,虚假足球比赛一定会大大减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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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针对在我国各界引起重大反响的"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刑法学思考.通过严谨的分析论证,作者认为裁判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畴,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吹黑哨的行为足以构成受贿罪;职业足球俱乐部具有企业性质,其俱乐部的运动员就是该企业的职工,在职业俱乐部之间的比赛中,运动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而踢黑球的行为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伤熊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禁止的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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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3):25-29
"假球"是指在职业足球比赛中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通过采取特定的手段对比赛进行操纵以达到预定的比赛结果。打"假球"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当前行业规范、部门法律却不足以有效地控制或消除,刑法有必要介入,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具有法律依据。相关参与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诈骗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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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日公安部门刮起的反赌球风暴,网络赌球正式浮出水面。但由于我国长期对赌球,特别是网络赌球特殊危害性的研究和法律应对上的忽视,难免使人们对反赌风暴能否刮得彻底及常态化担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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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中国足坛的"申思案件"揭示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猖獗。对于本案不宜贸然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予以处罚,而应当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谓的"共同行为"是否是贿赂犯罪的共同行为。同理,对于一些"分别拿钱、共同办事"型的贿赂犯罪,也不宜一律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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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瀛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75-78
"黑哨"身份的确定应以我国足球体制为基础,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的足球体制并未发生变化,"黑哨"的身份也不应发生变化。实然层面上,我国的"黑哨"曾具有多重身份,"黑哨"案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再次证明"黑哨"身份几经变化。这种"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异表明我国在"黑哨"身份认定中必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而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对刑法变革所具有的"否定性"机能的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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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的职业足球联赛假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职业足球联赛中假球日益严重的问题,应用经济博弈论原理与方法,从足球俱乐部与足协的角度,建立博弈模型,通过分析,提出了打击假球的具体措施,即:1)加大惩治力度,使假球行为不敢发生;2)提高调查概率,使假球行为不能发生;3)降低调查取证的费用,增大足协打假的决心;4)利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假球行为的追踪报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