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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私共分罚款之诉"是《美国反欺骗政府法》规定的一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相关人在胜诉后,可以和政府共分被告人向政府缴纳的罚款,以此鼓励个人揭露与政府有交易关系的公司、企业诈骗联邦政府资金的行为,并以诉讼的方式挽回联邦政府所受到的巨额资金损失。"公私共分罚款之诉"以给原告物质鼓励的形式推动个人在公益执法中发挥有效作用,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供借鉴的公益执法途径。  相似文献   
2.
荀子云:“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荣辱观所揭示的就是如何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问题。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通俗易懂,人人明白。一些人说起来也是头头是道,明白得很,可一遇到具体问题就往往是非不分、荣耻不辨了。个中原因,说到底无非是私欲作祟。诚如一位人大代表所言:“我看关键是要树立大公无私的思想。私欲膨胀,必然荣耻不辨;出以公心,才能荣耻分明!”可谓一针见血,说到根子上了。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通过公私领域的划分确定其管辖范围,并避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女性主义者指出,这种划分包含着对女性的规范性歧视和结构性歧视。国际法的基本术语如国家、主权等,排除了国际法对国内违反人权事项的管辖,维护了男性在国内的特权地位。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在确定是否给予女性以人权保护时,也是以维护男性利益为出发点。女性主义方法揭示了国际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但该方法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4.
公私合作是当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在警务领域出现了行政助手、行政委托、警务外包、警务建设PPP项目等多种合作样态。警务公私合作须解决法容许性问题及合作可能引发的公法价值削减问题。解决前述问题需厘清公私合作与固有政府职能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以及从行政程序和国家责任角度对行政合作法制加以完善。警务公私合作法制的优化路径可从警察任务分类处理基础上的合作容许性判断、警务公私合作中的程序及责任设计两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5.
一、基本案情雷某为勒索财物,起意盗取轿车反光镜而后向车主索要"赎金"的方式聚敛钱财。2013年5月某日,雷某见浙江省某市新城大道某广场处停放一辆大众途锐轿车,趁四周无人便于作案,不顾是否损坏轿车,直接用手扳、抠反光镜的方式盗走该轿车两块反光镜的玻璃(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10元)。后雷某通过短信向车主索要钱财,并要挟"汇款才告知反光镜玻璃所藏位置",车主未予以理会。雷某遂将该两块反光镜丢弃在  相似文献   
6.
《司法业务文选》2013,(22):43-46
1.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8号3.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  相似文献   
7.
周晓虹 《当代法学》2012,(6):127-135
公私融合的身份属性、当下国际关系的结构转型这一背景和多维的双重治理架构决定了主权财富基金的治理的特殊性。"去主权化"不应作为主权财富基金治理的重心,因为将私人投资者作为主权财富基金的行为模板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是有问题的,而且这将导致忽视主权财富基金成立和运营的经济逻辑和治理的其他向度。在获得国内和国际合法性、商业优势、对成员的声誉产生积极影响,协助成员与利益相关者沟通方面,透明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治理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透明度依然是一个自我实施的问题,透明度要求不应违背平等和适度的原则,透明度与基金投资的经济动机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  相似文献   
8.
"网络水军"即受雇于人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绍人员。如今,"网络水军"已渗透到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从论坛、博客到QQ群、邮件组,再到微博,几乎无处不在。毋庸置疑,"网络水军"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样不可否认,不法分子也常常利用"网络水军"制造话题、恶意炒作、诋毁竞争对手、敲诈勒索等等,甚至涉嫌犯罪。  相似文献   
9.
[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案情]2012年7月的一天早上,沈某在社旗县郝寨镇郝寨街吃早餐时,认识了该镇某村村民康某、李某。因见康某驾驶的红色豪爵牌钻豹125型摩托车较新,沈某欲据为己有,遂趁康某不备关掉了摩托车的油路,又以同路为由,搭乘康某的摩托车。康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一里多路后,摩托车熄火。沈某即以帮助发动摩托车为由,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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