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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来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5(4):25-27
破产程序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法律程序,若与担保问题交织在一起,在适用法律时会更加复杂。由于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破产程序中的担保若只依据《担保法》规定,可能会阻碍破产程序的进行,或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破产法》应对破产程序中的担保作出特别规定。我国现行《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这方面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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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破产立法中 ,有关别除权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如交叉立法导致法律规定不一致 ,条文过于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完善立法 ,需从立法意图出发 ,进一步明确别除权的设定范围、除外规定及别除权的行使等 ,以充补法律规定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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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性质的所有权保留在破产法中主要体现为破产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其不必按照别除权即《破产法》第109条规定来处理,而直接依据《破产法》第38条规定取回。在买受人为破产人时,出卖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在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催告买受人提前清偿剩余价款以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买受人未为提前清偿,则标的物由破产管理人取回。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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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立法理念上实现了从单纯的破产清算到以破产预防为目标的转变,确立了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制度。相应地破产法的具体制度,如别除权制度,必然受此影响。如何在破产预防立法目标与别除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以我国破产立法为出发点,采取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求找到化解此矛盾的方法并确立合理的依据,既能保护别除权又可以实现破产预防立法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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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确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担保物变价拍卖,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机能在破产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别除权上,但是在我国新的破产法中,在破产程序中多处体现出了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这与担保物权的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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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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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我国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制度,将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对破产人仅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皆纳入别除权人的范畴之中。但是,相关法条在对别除权的行使进行规定时却仅涉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法律规定的这种缺漏造成诸多弊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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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132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本文通过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二者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得出在破产法中应当确认别除权优先性不可动摇的地位,实行别除权优先之下的劳动债权有限保护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