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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云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107-109
商品名称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美是人们永远的追求,现代人对于商品有其更高的要求,即满足了物质需求之后的精神需求、审美需求。因此,一个产品如果拥有了一个既符合其内在品质又富有关学意蕴的名称,势必能吸引消费者,从而增强其销售力。商品名称的美学意蕴主要是能够诱发情感、激发人们的想象和联想、使人产生美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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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书名的精炼和高度概括使其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法》保护的可行性探讨就势在必行。首先,在明确图书分类的基础上对所需要讨论的范围进行限定,并就图书书名的功能展开分析。其次,图书书名能否获得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和如何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属于硬币的两面,正确分析和划定二者之间的范围和界限,决定了图书书名在商标法意义上保护的可行性。最后,国外相关的立法例为图书书名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提供了反证,故适用《商标法》对其进行规制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书名的可行性论证填补了这一权利保护的漏洞,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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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众抑或广众:小众声誉的非正当性
显然,商标行政特别保护制度基于商标享有的小众声誉(niche fame)。本文使用“小众”概念,基于该制度所确立的商标声誉认知对象为“相关公众”与享有声誉的地域范围为当地行政区域。根据许多地方性著名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内容,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或可能损害著名与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权益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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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不仅仅是一种商品名称,还是一个城市的名片。提起呼和浩特,你会想到蒙牛;提起青岛,你会想到海尔;提到梧州,你会想起什么?双钱龟苓膏、神冠肠衣、新华电池、冰泉豆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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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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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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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缺乏显著性的商品名称,通常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但如果该名称经过知名商品使用并取得显著性特征的,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认定的一般规则是什么?对描述性标识进行权利审查及侵权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