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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政放权为指导思想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对证券发行审核权进行了第三次配置,交易所推至一线,证监会退居幕后,通过行使注册权对证券发行全过程予以监督,重点关注交易所的审核过程。为避免不当增加发行人的负担、过分拖延证券发行时长,以及出于和交易所划清权力界限的考量,注册权应摆脱行政许可的属性,定位为行政监督权。证监会应回归监管者的角色,以交易所为审核对象,以交易所的审核过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审核内容,不再以决策者的身份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发行人在收到证监会以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理由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时应获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机会,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不完备法律理论为监管者介入证券市场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而证券交易所对于拟上市公司的上市审核就属于事前监管。但是目前的上市审核权并不完备:证券交易所虽为名义上的审核主体但却对上市审核流于形式,同时其对上市条件的设定并没有充分的自主性,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法律地位尚待确立。  相似文献   
3.
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决定了农地所有权需要由其他民事主体来代表行使,立法与现实既然已经选择了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那么,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集体组织理应享有审核权,其权利享有的边界受制于所有人的权利边界。由集体组织出面审核农村土地流转,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组织性和统筹安排的现状,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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