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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警察开枪的合法情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余凌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5):19-24
警察在实践中使用枪支包括自卫、解救人质、维护公共设施、确保刑罚执行而开枪等八种常见情形 ,警察使用枪支应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公安民警使用武器需要同时满足判明情况、行为人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情况紧急及先行警告等四个条件。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民警应准确把握上述条件,依法使用武器制止违法暴力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应对公安民警使用武器法律条件的规定进行反思,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徐丹彤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0-16
对于警察开枪前的鸣枪警告行为,理论界存在分歧,不同国家的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基于鸣枪警告利弊兼有、危险性较大的特点,我国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和具体要求,以更好地规制警察鸣枪警告行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4.
徐丹彤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4):90-96
警察开枪前的口头警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警告形式,有助于充分体现警察用枪的合法性、合理性,各国立法多持肯定态度。我国立法对于口头警告缺乏详尽的规范,有必要明确规定口头警告的适用条件、实施方法,便于警察在执法实践中规范地运用。 相似文献
5.
某市公安局警察心理服务中心接受一名基层民警咨询中记载,几年前在执行任务时,这位民警开枪将一名持枪拒捕的犯罪人击毙,事隔多年,犯罪人中枪倒地的样子一直在其脑海里盘旋,有时会从梦中惊醒。解救吴若甫的京城特警曹志刚首次开枪时,本人距离匪徒只有3米远,他从见到劫匪到将其击毙不到1秒钟。枪 相似文献
6.
民警开枪射击的法律界限,就是必须遵守比例原则,满足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在警察使用枪支的时候,警察的强制力最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健康自由权和生命权。所以我国必须修订《警察法》,使比例原则法律化,有效规范警察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而且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使《条例》这种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为民警开枪射击确定法律界限,使警察权和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平衡。 相似文献
7.
周许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1):38-51
何时开枪、开枪限度如何是警察枪支使用制度中的核心议题。对此,德国法不仅通过“开枪目的”和“行为罪质”(重罪或轻罪)来限定准许开枪的适法情形,还根据射击动作的各个环节动态地分解最小武力原则。德国制度设计的内在机理为解决我国警察实践中不敢用枪、过度用枪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其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列举的14种开枪适法情形应在与刑法关联的意义上理解,即应将相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导入到枪械使用的要件判断中去。其二,可以开枪的适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明文例举的14种情形。根据立法者本意,该条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是指所有为《刑法》所规定,最低刑在3年以上的犯罪。其三,中德制度之比较为全面理解我国落实最小武力原则的相关制度以及多个关键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提供了广阔视角与智识资源。 相似文献
8.
李文敏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4):20-23
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执法人员,警察在工作中所承受的压力异于常人,尤其面临开枪事件时会有更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出现一系列心理问题。由于对警察心理问题不够重视,我国尚缺失专业的为维护警察心理健康而开设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机构。不过,警察心理健康问题已引起警务实践部门和学界的普遍关注,尤其认为对经历开枪事件后的警察进行心理干预更为必要。为提高警察执法水平,保护警察权益,构建良好的警民关系,应当从思想上重视并尽快建立警察用枪的心理干预机制。 相似文献
9.
张江伟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5,(1)
警察开枪权是一种即时行政强制权,其强制后果具有不可逆性。在平衡警察法定用枪职权和保障执法对象基本人权上,法律需要设置有效开枪前置程序以限制和防止警察开枪权的滥用。目前,我国法律在人民警察用枪程序规定上存在用枪条件认定标准过于严苛、震慑程序规定缺失和警告程序规定空洞等问题。因此,应从认定程序、震慑程序和警告程序三方面完善开枪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0.
目前困扰中国警察开枪的原因:一是现行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过于具体,缺乏原则性和操作性;二是警察缺乏强制力等级概念,不会根据所面临的危险等级使用与之相适应的强制力;三是现有鸣枪的规定不尽合理;四是关于警察能否开枪的思维误区;五是开枪的部位。对此,可以从法律支持必须到位、将警察强制力等级纳入警察培训的必修课程、制订更加合理的枪支保管和携带的规定、根据实战需要训练一线警察、建议普及推广国产九二式手枪等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