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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傅卞强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4):122-123
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 ;是一种商事违法行为或不法行为 ;是一种商事侵权行为 ;还是一种欺诈行为。总之 ,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3.
《中国律师》2003,(9):59-59
曾引起社会,特别是证券界广泛关注的中科创操纵股票证券交易价格案,如今又有了新进展。1968年12月出生在广东省,大专毕业,原深圳市英特泰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深圳市信资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水祥,明知朱焕良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在朱焕良指使下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并直接或指使他人实施操纵0048股票价格。2003年7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一审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罚金12万元;分别没收和发还在案扣押的款物,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998年12月13日,吕新建(别名吕梁)与朱焕良(均另行处理)签订双方通过倒仓或其他方式转… 相似文献
4.
证券市场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市场自由提供投资资本,形成公平价格,交易价格并非由交易所或构成人员制订,而是由市场供需状况决定:供需关系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关键性因素,对供需关系的人为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都是对市场自由性的破坏。操纵市场行为正是这样一种对证券市场自由性加以破坏的证券交易中的禁止性行为。 相似文献
5.
鄢梦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2):99-104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证券犯罪中危害严重,发案数量较大的犯罪类型。理论和实践对该罪中“操纵”的具体手段的辨别仍然存在分歧。具体来看,“操纵”包括连续交易、相对委托、虚买虚卖等多种表现方式,操纵行为和“编造并传播”等行为存在着区别。 相似文献
6.
王文海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2):97-102
操纵市场损害了市场的公正性,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但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明确的,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投资者难于获得胜诉,操纵者却能轻易的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将是必然的选择。只要中国证监会确认了操纵市场行为成立,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就有权要求操纵者赔偿损失,并应免除投资者的民事归责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7.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宪权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1):101-106
时下,强调用法律手段惩治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共识,各国和地区出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均十分注意通过刑事立法加强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惩治。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全一样,有关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刑事立法模式、内容、刑事责任、罪名等的规定也有很大的差异,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商浩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56-167
“幌骗”型高频交易利用中性的高频技术,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而被世界相
关国家严厉制裁。美国在首例“幌骗”型高频交易刑事案的司法实践中,从交易模式来界定“幌骗”行
为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之界限,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幌骗“意图取消”之主观目的。在我国现行刑
法体系内,以《刑法》第 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条款对“幌骗”型高频交易行为进行刑事
制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在证券期货法律等行政前置法上明确其违法性,确立幌骗等新型
操纵行为的客观要件;以间接证据为支撑,合理适用刑事推定原则,从其客观行为推定“不以成交为目
的”之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9.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基于资源优势而单独实施或者联合进行的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当控制。司法者在进行入罪判断时,应当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递进式认定结构下依序审查。对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重视一般主体的正当化事由,以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等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市场性”要素,前者须属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在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的叠加作用下,宜适用双重推定并辅以反证,以扎实客观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