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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受害人在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中受伤,由于营利性机构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加之培训、排练等活动不同于正式比赛,风险可控,因此,不应允许培训机构以自甘风险为抗辩而免责。如果受害者自身存在过失,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判定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3.
梁云宝 《法学评论》2020,(1):174-184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5.
杨勇胜 《经济与法》2003,(10):13-14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6.
郭园园 《现代法学》2003,25(6):73-77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是否是同一概念 ,两者的内涵如何 ,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对中外相关刑法理论的梳理 ,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进行了具体论说 ,并把我国刑法中第 2 9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读  相似文献   
7.
李大平  易海燕 《证据科学》2006,13(2):103-108
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传统的过失犯罪都是实害犯,而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现代化器械的广泛应用,过失犯罪危险化已受到学者的关注,本文论证了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理论基础不仅仅是主观过错,更在于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现实意义在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另外,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只应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在设置刑罚时应遵循谦抑原则。  相似文献   
9.
2001年7月5日,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国徽高悬,庄严肃穆。  相似文献   
1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妨害作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以及破坏监管秩序罪,都使用了“指使”的概念,对此有三种解释语境,即完全承担共犯的责任、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只有综合考虑指使人和被指使人之间的关系、指使的强度、被指使人进行的活动,并且结合立法的意图,才能合理地分配指使人和被指使人的刑事责任。部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张是正确的,指使表现为命令、胁迫和起主要作用的教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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