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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沙群岛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从国际法看,无论是在南沙群岛的"发现"和"先占"问题上,还是依据时际法原则或"关键日期"原则,中国都对南沙群岛拥有绝对的主权。更何况越南等国已经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不得反言。 相似文献
2.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3.
刘磊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3)
从现代国际法主权的认定依据来看,钓鱼岛列岛自明代中期后已成为我国领土,其间我国曾因《马关条约》割让台湾而于二战结束前丧失对钓鱼岛主权,但是,二战结束后,我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规定又重新享有.1971年日美《琉球归还协定》的范围应当仅限于琉球群岛而不包括钓鱼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钓鱼岛因其自身特殊的地理条件不适宜拥有专属经济区,在中日海洋划界上过多地考虑钓鱼岛可能会使主权纷争愈演愈烈.作为“中界岛屿”的钓鱼岛在海洋划界时原则上应当被视为“部分效力”或“零效力”,忽略钓鱼岛的海洋划界效力,更有利于中日双方解决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相似文献
4.
最近,钓鱼岛和南中国海争端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挑战,通过历史证据和他国的一些文件、地图等资料论证他国对我国在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的承认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并对相关国家以现代海洋法作为主权要求根据的局限性予以分析,结合时际法原则总结出南海诸群岛、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有关国家对南沙群岛、钓鱼岛的主权要求不仅缺乏历史根据,而且在国际法上也站不着脚;它们对南沙群岛、钓鱼岛的侵占活动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时间流逝对条约解释的影响——论条约演变解释的兴起、适用及其限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现代法学》2015,(6):140-153
条约如同其他任何规则,都会受到时间流逝的侵蚀。时间的流逝如何及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条约的解释过程是一个难题。近年来,条约演变解释已被证明是条约法最富有争议的话题之一。国际法院和WTO上诉机构的判例法支持这样的观点:如果一项条约旨在"长期有效",以及条约某特定用语具有"通用"性质,可能会产生其意义将遵循法律演变的推定。但是,大多数国际法院和法庭都未认可演变解释是一种独立的解释形式,其适用应当取决于在个案基础上对不同因素和推定的权衡。任何对术语的意义随时间变化的演变解释,必须产生于正常的条约解释过程。解释就是解释,不是修改或改写条约。其结果必须忠实于条约的通常含义和文本,基于其目的和宗旨,否则,其将导致事实上修改条约,由此使条约体制的框架解体。 相似文献
6.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其功能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层面上的冲突问题。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相应地,解决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国际法规范;而解决消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则应当是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做出例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中日东海争端中真正的法律问题指向的是大陆架权利制度。这一制度在过去大半个世纪中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时必须考虑时间要素。时间要素中的关键日期、時际法和现行法分别解决的是何时为止的法律关系需要判断、法律关系建构及形成于前法和后法的整个过程时适用哪一个法律,以及法律关系仅形成于后法之后时适用哪一个法律这三个问题,其中关键日期和時际法是中日东海争端的焦点。考虑这两点后的适用法律仍然是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所确定的自然延伸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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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时际国际法与我国海洋领土争端之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际法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帕尔马斯岛"案由仲裁人胡伯首先提出的,并逐步在领土争端解决实践和条约法中得到吸收和发展。本文拟从时际国际法的角度对我国海洋领土争端,尤其是钓鱼岛列屿和南海问题进行考量。不仅结合争端各方的主张,而且对时际国际法中"关键日期"、与之紧密相关的"发现"与"先占"、"有效控制",以及所涉条约的时际问题等进行分析,为我国东海和南海的海洋领土争端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