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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该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虽未明确中止、中断的有关情形,但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一年的申请时限系可变期间。【案情】原告陈应龙。被告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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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我单位有的职工申请仲裁被退回,不知何故?据说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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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逮捕案件的法定期限短,又不能另行侦查,因此,审查判断证据只能针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来展开,受种种因素的限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总结摸索一套快速、有效、科学的审查逮捕证据的方法,笔者认为在用好、用活常用的鉴别法、对比法、印证法之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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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钱有诉讼时效,两年内不主张权利。债权就可能打了水漂儿犯了罪有追诉时效,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分子就有可能不受追究。如果债务与感情沾上了边,追讨的是情场孽债,也有时效成为“拦路虎”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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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所持的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超越法定期限不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行政不作为的后果也就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的公民或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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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