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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38-43
流氓罪在判决后屡受争议,原因在于其不人道性。流氓罪在法条废除后仍被援引,根源在于对从旧兼从轻的误读,对刑法谦抑性的忽视,对无限期追诉的滥用。要切实解决此类问题,要树立刑罚的实质公正观,重新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坚持司法独立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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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华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66-167
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且现行刑法对其具体罗列了4种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司法机关相关规定的出台对寻衅滋事提供了量化标准,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办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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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6):67-68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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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废弃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对流氓罪的规定,而在各章中分别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五个罪名。此种规定方式原本意在清晰明确地界定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避免流氓罪作为"口袋罪"的弊病。然而,由于对犯罪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上。因此,有必要立足于该罪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及其在刑法典中所处章节的位置对该罪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阐述,以期实现对该种犯罪司法处理的统一与连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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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占彪 《共产党员(沈阳)》2011,(2)
1986年2月19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静安体育馆宣布了干部子弟陈小蒙、胡晓阳、葛志文等六人的强奸、流氓罪行,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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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牛玉强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后的流氓”,广东的陈某豪被万宁警方千里押回海南,被称为“海南最后的流氓”,一切皆因为他们,一个以流氓罪被判处死缓,一个身为流氓罪的嫌犯。流氓罪是什么样的罪名,“清网行动”与其有何关联,对最后的流氓们应如何处置?就以上三个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