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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明儒 《法商研究》2021,38(6):129-142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
组织犯是位于实行犯的背后,实施组织、领导、策划和指挥行为的幕后者,其对实行犯实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支配或控制”作用,因而具有正犯之性质;也正是这种“支配或控制”性要素的存在构成了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正当性根据。鉴于我国立法和对组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及范围不明确,司法实践状况比较混乱,应以“支配或控制”要素的有无和“支配或控制”力的大小为根据,确定组织犯刑事责任范围和程度。  相似文献   
3.
间接正犯 ,是指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行犯罪的情形 ,其实行行为是指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的整体行为 ,其犯罪预备是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实施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 ;其犯罪中止是指利用他人犯罪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其犯罪未遂是指由于利用犯罪行为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使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片面共犯应当是成立的:刑法的规定是其成立的法律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其成立的理论基础,司法实践需要是其成立的现实依据。  相似文献   
5.
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5,23(1):15-19
继承的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行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阶段,他人(后行行为者)与先行者之间产生了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此后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形。是否应当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对此,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定的肯定说等多种观点。应当认为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限定的肯定说则更有利于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论间接正犯之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间接正犯之范围主要是由被利用者行为的范围决定的,即被利用者的哪些行为能够被利用者用作实现其犯罪意图的工具。间接正犯中的工具行为应当具备“非正犯性”和“可支配性”两个条件。在一般情况下,被利用行为只要缺少犯罪构成四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被利用者就不构成利用者意图之犯罪的正犯,只要利用者与被利用者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利用者就应当对其意图的犯罪承担间接正犯的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被利用者构成了正犯,利用者仍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7.
间接正犯的双方关系——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的利用关系被人为的赋予主观的意义,而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利用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利用关系的产生不仅可以依赖于利用者主观上的利用行为,而且利用关系可以产生于客观事实,因此我们应该客观的审视间接正犯中的利用行为。  相似文献   
8.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9.
承继共犯罪责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承继共犯的成立以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为必要,但由于犯罪的复杂性,承继共犯在单纯一罪、继续犯、连续犯、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和其他复数行为等情形下,有着不同的成立条件,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应地不同。  相似文献   
10.
试论过失共同犯罪及其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排除了过失共同犯罪,但学界对这个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实践来看,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存在着过失的情况的,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应当能够成立。但这仅限于过失共同正犯,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则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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