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024篇 |
免费 | 81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0篇 |
工人农民 | 21篇 |
世界政治 | 99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6篇 |
法律 | 2135篇 |
中国共产党 | 257篇 |
中国政治 | 733篇 |
政治理论 | 87篇 |
综合类 | 74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6篇 |
2023年 | 72篇 |
2022年 | 78篇 |
2021年 | 139篇 |
2020年 | 138篇 |
2019年 | 81篇 |
2018年 | 20篇 |
2017年 | 69篇 |
2016年 | 73篇 |
2015年 | 138篇 |
2014年 | 339篇 |
2013年 | 276篇 |
2012年 | 318篇 |
2011年 | 343篇 |
2010年 | 251篇 |
2009年 | 256篇 |
2008年 | 294篇 |
2007年 | 195篇 |
2006年 | 247篇 |
2005年 | 161篇 |
2004年 | 104篇 |
2003年 | 115篇 |
2002年 | 122篇 |
2001年 | 86篇 |
2000年 | 89篇 |
1999年 | 32篇 |
1998年 | 17篇 |
1997年 | 13篇 |
1996年 | 4篇 |
1995年 | 1篇 |
1994年 | 4篇 |
1990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1988年 | 3篇 |
1987年 | 1篇 |
1986年 | 2篇 |
1984年 | 1篇 |
1983年 | 2篇 |
1982年 | 1篇 |
1981年 | 1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10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3.
4.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3)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 相似文献
5.
助推抗疫特别国债等资金落到实处,让百姓感受"钱袋子"里的民生温暖,持续关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助力出台"长出牙齿"的决定,聚焦财政农业农村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坚持走好乡村振兴路……这些组成了2020年预算工委实打实的工作答卷。 相似文献
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8-64
《刑法修正案(九)》将袭警行为新增为妨害公务罪第5款并规定从重处罚,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就是否新增"袭警罪"的纷争,为实现条文间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制范围的明确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适用过程中,应明确妨害公务罪的主要客体为正在执行的公务行为;对"警察"的理解应不限于被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公务的"正在执行"也不应局限于严格的上班时间;同时还应结合社会危害性内容,将暴力限制为对警察的人身暴力,其程度应为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并且适当考虑暴力的原因。 相似文献
7.
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对妨害公务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处理,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表现。刑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一定张力,应当将刑法前置作为边界划分依据,发挥行政处罚的兜底性效果。对妨害公务行为按照“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模式处理,即以法益为导向,对“暴力、威胁”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在社会治理上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如此才能厘清法法界限,既避免刑法效力外溢,又防止刑法沦为行政法的附庸,促进行刑衔接,形成犯罪防控的有效合力。 相似文献
8.
张素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1):32-39
当前,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明显得到提升,但对被害人参与该制度权益的关注和保障却明显遭到忽视。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被害人普遍参与不足、参与方式规定不明、诉讼权利无法保障等问题。这极易导致司法机关权力滥用,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初衷和适用效果。基于此,在正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境的同时,需要让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重新回归,赋予被害人明确、具体的诉讼权利,区分案件类型分别规定被害人的参与方式及路径,规定被害人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并对被害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相似文献
9.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