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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分别用"课程系统"和"教材"这两个理解对象区分"课程理解"的广狭义虽简单明了,但这种区分稍显粗糙。研究和实践中的一些混用现象和弊病都与之有关,说明人们对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广狭义背后的理路没有理清。"课程理解"是教育学科领域的基础性概念,是研课程、讲课程及学课程绕不开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其作精细分析。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在哲学原理上,广义"课程理解"从本体论的角度理解课程;狭义"课程理解"从教学认识的角度达到课程理解。在理解的方式机制上,广义"课程理解"运用的是抽象(经验入)及演绎(先验入)思维,产出课程的概念以及课程观;狭义"课程理解"运用的是理解—解释思维,产出课程文本语言的意义及认知模式。在理解取向方面,广义"课程理解"的取向侧重价值层面;狭义"课程理解"的取向侧重主客观层面。在理解的影响因素方面,广义"课程理解"主要集中在理解主体、学科理论、国家意识形态及实践问题等;狭义"课程理解"主要集中在理解主体、解读方式及文本载体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2.
“刑事责任能力”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 ,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的 ,移植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理论不协调。以我国犯罪论体系为基础 ,从“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其本质上来理解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力即犯罪能力。为避免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建议应将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改称为刑事行为能力或犯罪能力  相似文献   
3.
李宏 《行政与法》2005,(5):73-75
修改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维护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也应顺应时代朝流,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4.
刘彤海 《中国律师》2007,(12):78-80
年龄权问题的提出年龄,与人的生命和身体相伴始终,它记载着人和生命的整个历程.是人生命的历史刻度,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任何国家的宪法、民法、刑法典没有也不可能忽视年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诸问题。  相似文献   
5.
关于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受到当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关注,并且在立法上体现了新的理念和新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法国、德国和日本最新的修法成果,经过反思与分析,认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主体保护范围应相应扩大,形成从宣告到个案审查、从行为能力的类型化到抽象化、从监护到保护和从法定监护到任意监护的新的保护思路。  相似文献   
6.
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定权利、义务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成年人由于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疾病、障碍,使他们的行为能力产生缺陷,无法正常参加民事活动。为使这部分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大陆法系各国均以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对他们参加民事活动进行了制约。  相似文献   
7.
对中小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重点是培养他们的行为能力。只有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逐渐明事理,辨是非,悟出人生的哲理,从而形成正确的  相似文献   
8.
论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态--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公民)和作为权利主体的大我(法人).个人只有取得公民的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拥有权利能力的指向物时,才能成为权利主体.大我是公意的人格化或人格体.在法人行使权利时,支配的自然过程与支配的社会过程必然发生分离.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相似文献   
9.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10.
邓欣倩 《江淮法治》2013,(22):25-25
针对这一事件,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它侵犯了被检测者的健康权和隐私权,我们应通过民法制度加以保护。笔者认为,这场风波的原因,在于执法者违反了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它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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