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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权依内部人短线交易而产生 ,对内部人短线交易之收益行使归入权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我国《证券法》对归入权的行使规定过于宽松和机械 ,操作性不强。结合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实践 ,对行使归入权的主体、归入权行使的对象、行使归入权的期间以及归入权的利益计算等进行分析 ,指出我国在归入权的行使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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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证券法一般都设有内幕人短线交易制度 ,该制度对内幕交易可以起到预防发生的作用 ,因此短线交易制度补充了内幕交易制度的不足。短线交易的构成与法律后果是短线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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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人短线交易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幕人短线交易是一种证券违法行为,为世界各国证券立法所禁止。我国证券立法在规制内幕人短线交易行为方面尚有缺陷,应严格规定内幕人短线交易的构成要件,内幕人的范围应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员,及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且对交易人的身份要求应持一端说,并且规定归入权为请求权,其诉讼时效适应民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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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短线交易归入权,简单来说就是内部人从事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入公司。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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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部人短线交易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部人短线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文章对规制内部人短线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 ,分析了短线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后探讨了短线交易归入权行使的主体、期间以及所得收益的计算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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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短线交易是证券立法中的一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虽对此予以了规制 ,但仍存在明显的缺陷 ,应作如下修改 :短线交易主体范围应当扩大 ;证券投资基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应不受短线交易之规制 ;在计算短线交易的收益上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予以计算 ;归入权的行使主体不应仅规定为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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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大股东之间的利益既相一致又有冲突,为防止公司负责人与大股东凭借其特殊地位从事内幕交易行为,进而侵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法》第47条赋予公司将上述主体进行短线交易所获利益收归公司所有的权利,然其规定是否妥适则需进一步斟酌.鉴于台湾地区对短线交易归入权的立法较为完备,在我国证券法亟须修改的背景下,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宜借鉴相关立法经验,保留《证券法》第47条并对之加以完善,具体的路径包括全面考量短线交易介入权的规范对象、适当拓宽短线交易的客体范围及豁免情形、明确短线交易所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及时效期间、强化对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激励措施及尽量减少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等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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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短线交易归入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短线交易是内幕交易的一种典型形态。各国立法上对短线交易行为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归入制度实现的。我国现行立法上对短线交易的规定非常匮乏且不尽合理。今后的改革途径应当是适当扩大短线交易规制主体的范围;从立法上明确规制主体的身份界定标准;完善公司管理者和大股东的持股报告制度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中的豁免适用规定;明确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中的利润计算方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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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格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80-83
短线交易归入权是公司所享有的收回短线交易利益的权利。对该权利如何行使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应在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短线交易归入权行使相关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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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和广大投资者接触的过程中,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经历:我知道那是一只好股票,就是拿不住。更有的投资者说,几乎所有翻倍的股票都曾经买过,就是涨一点就卖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长期投资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