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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蓬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2)
作者以私藏图书的变迁历程为主脉,以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的兴衰为背景,着重介绍和分析了私藏图书流变中的时代特点,并总结了私藏图书在观念上的变化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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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枪支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明知是枪支而盗窃,事后藏匿的,应数罪并罚,事后毁坏的,只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其它枪支罪罪名,是补充法与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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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因涉嫌受贿500万元和非法私藏枪支等罪受到法庭审判。据知情人说,许晓刚受贿的大部分钱,都用于供养他的6个情妇了。案发后,许晓刚坦陈:“10年间,花在她们身上的钱不下500万!想想不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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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浮梁县居民孙杰近日发现有窃贼光临了自己的家,且丢失不少财物,便向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在其家中现场勘验时,意外发现他家中有一把土铳,便按规定将这支土铳扣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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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青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6(3):14-16
私藏爆炸物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利益驱动、涉爆从业单位管理措施不落实,有关部门发现、查处、打击不力等因素,私藏爆炸物行为屡禁不止,频频引发爆炸事故,给公安机关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研究管理对策,强化治理,有效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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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行为包括了私藏行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非法私藏行为不能归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归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此,立法中应当将“私藏”的表述删除。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犯罪化。这种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而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应当将爆炸物列入非法持有的犯罪对象。刑法中区分弹药与爆炸物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采用广义的弹药概念,将爆炸物归属于弹药含义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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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在盗窃枪支以后的私藏行为,是不予处罚的。但是我们不禁止要问,这种私藏行为是不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呢?对该行为不处罚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这种私藏行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被称为事后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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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对“持有”和“私藏”行为进行了界定,但其合理性值得研究。正确理解和定性“持有”和“私藏”两种行为,以期合理区别其在实践中的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