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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汉律共犯处罚没有如唐律那样的"首从之法",其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刚刚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冊,即《为狱等状四种》中还可见数件共犯案例。虽然《为狱等状四种》所见共犯案例中未必明确记载对犯人的处罚,但至少在案例1提出的三个判决案之中,有两个判决案均对全体共犯者适用同一刑罚。并且,在案例5的两个判决案之中,有一个判决案亦对相当于唐律所称共犯者中随从者的人直接适用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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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秦朝的诉讼制度,最有特色的要数"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与处理,但简单的律文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过于简略,在运用过程中不免出现误解;对概念的理解不透彻,容易出现矛盾,想准确理解立法者的用意也有一定的困难。鉴于文章篇幅的要求与笔者知识水平的限制,本文仅谈论"非公室告",从"非公室告"的定义入手,借助一定的法律史料,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这些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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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2):4-11
《岳麓书院藏秦简(三)》被命名为《为狱等状四种》是基于整理者尊重古代作者(或使用者)的命名方式这一考虑,该批简包含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案件,揭示了秦王政时期的社会现实、丰厚的法律史料和司法文书制作规程,其史学价值不容小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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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5):86-92
秦汉律中的谒杀即父母或主人由于子女不孝、奴婢悍主而谒官请求将其处死,擅杀即未经谒官而私自处死子女、奴婢。擅杀在家长拥有家族内部绝对权力的秦早期为非公室告,随着国家权力强化,擅杀演变为公室告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至唐代,秦汉律中的谒杀演化为父母擅自处死有罪子女、奴婢的轻罪或勿论。唐律基本沿袭了秦汉律中擅杀的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区分了犯罪对象有无过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身份关系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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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陶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2):47-54
关于唐律中的共犯当中是否包含教唆犯的问题,滋贺秀三与戴炎辉两位学者曾进行过一番论争,他们的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事实上,古代共犯概念就应该以共同实行犯罪者为核心,然而并非所有犯罪的参与人都完整地实行了犯罪,而确实具有将这些人纳入法律规制的必要,因此为了构建这些行为的违法性,立法者将"谋"的概念纳入进来。立法者通过择出从刑事政策等角度需要扩张的罪名,为其逐个制定特别规定,以明文规定的方式限制"谋"的概念漫无边际地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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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锋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95-97
一般来说 ,秦律是指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及秦朝的法律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秦律有很多内容涉及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有对官吏的选任、对官吏的监督和管理、对官吏的考核以及对官吏教育等内容 ,秦律虽然有严酷的一面 ,但也包含着很多后世可以借鉴的东西 ,因此具有积极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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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朴的技巧:《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法律解释的历史非常悠久。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向我们展现了秦代的法律解释技巧。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司法人员广泛地运用了语词定义、区别、分类、限制解释、类推解释、附带说明等解释技巧,并发明了问答式的法律解释形式,这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为法律解释学在我国的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除了阐明法律概念的义理外,还常以例释义,不仅简单明了,而且形象生动。此外,在解释法律概念时,还带有追求客观性、严格性的倾向,因此,具有法家"严苛"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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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睡虎地秦墓竹简等简牍为考察中心,结合传世典籍,重新理清秦时的法律制度。以死刑为例,研究发现秦律的死刑以“殊死”作为分类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殊死”的腰斩和枭首;一类是“非殊死”的磔与弃市等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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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晓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5):87-92,101
关于汉律与秦律的关系,历史上早有所谓“汉承秦制”的说法,即汉律的制订以秦律为基础,有所继承,有所发展。实际上,汉初的立法思想是对秦代“重刑轻罪”法律思想的拨乱反正,汉律本着“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的原则对秦律进行修正、继承和发展,而且经历了从汉初到武帝时期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本文通过睡虎地竹简秦律与张家山竹简汉律的比较研究,对一些秦汉律的具体条文的沿革考述来具体说明汉律对秦律的继承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