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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竞价排名服务在其追求巨大的商业利益的同时,出现了众多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从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角度入手,并结合美国诸法院近期的案例与中国第一例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对竞价排名侵权责任进行研究.研究"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首先要搞清"竞价排名"的规则.其次,根据"竞价排名"的各种特性,认定其商标侵权的标准并不应该着眼于关键词本身,而应取决于搜索结果页的广告条目中是否以混淆的方式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最后,"竞价排名"不应被认定为商标"直接侵权"而更应适用商标"间接侵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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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澜涛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24(1)
竞价排名作为一种商业推广模式,已经成为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主要的盈利渠道之一.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依然未对竞价排名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定性,使得这条灰色产业链逐步沦为"法外之地".从经济法框架入手,竞价排名本质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尚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定情形下却可能成立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应尽快将竞价排名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并且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清晰界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让竞价排名这种新兴商业模式不再失控,真正纳入经济法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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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随着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搜索引擎关键词来宣传其网站、推广其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2010年,欧洲法院先后对几起成员国提交的因搜索引擎关键词而引发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作出初步裁决。其与我国法院在2008年6月和2009年末对两起案件先后做出的判决相比,其推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均有所差异。通过比较和分析中国法院与欧盟法院在上述案件中的审理思路,提出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监控义务以及混淆原则应用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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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2009)海民初字第26988号二审:(2010)一中民终字第2779号【案情】原告: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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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作为搜索引擎的一项增值业务,在给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巨大商业利润的同时,也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网站的合法权益、以及网络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在采取这种商业模式的同时,通过加强企业自律以及完善我国《广告法》和《反垄断法》等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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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佳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竞价排名,实质上即指之一,比较有名的是谷歌和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①.现今,搜索引擎虽然理论上对搜索的信息排列是遵循技术中立原则的,但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却早已经偏离了这一原则,而渗入过多的人为干预因素而导致影响到搜索信息的检索结果.因此,司法理论和实践都有必要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行为进行认定和审查,即在一定条件下,搜索引擎必须承担相应程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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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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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著作权侵权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和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角度看,都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编入自己数据库的网页需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第三方侵权推定为主观明知或应知;由于竞价排名具有一定的广告效果,因此客观上有帮助扩大侵权的嫌疑。由此在搜索引擎服务商利用竞价排名盈利的同时应增强其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减少竞价排名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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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排名服务从技术上讲,是一种信息定位搜索服务,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商。那么,人为干预关键词搜索结果的网络服务能否进入“避风港”,如果不能,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成为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