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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5):94-96
简易程序的答辩期问题不容忽视 ,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形象与司法公正。在被告明确表示不要求书面答辩或在答辩期内已提交了答辩状的情况下 ,可以简化答辩期程序 ,不给或不给足被告答辩期 ;如果被告明确表示要求书面答辩的 ,则不能简化这一程序 ,应考虑给予被告答辩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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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胜邦海水网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东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3月,青岛胜邦海水网箱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与唐山东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公司)订立了总价款60万元的浮式海水网箱供需合同。同年7月,依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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