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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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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话语和治理理论受制于现代政治经济学所设定的基本语境.作为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批评者,道德经济学可能为我们反思国家治理提供了恰当的切入点.后者强调经济的道德维度,尤其主张经济必须嵌入社会之中,其普遍价值依系于其潜藏的、开放性的社会想象.斯密所开启的现代政治经济学以商业社会为基础,因此可以相容于道德经济学传统.但商业社会作为社会形态太过单薄,其依托的文明政体又太过弱小,从而引发了经济从社会中脱嵌的风险,并让更高层次的道德经济学出场变得必要.这种道德经济学把现代国家治理从根本上视为政治共同体的构造问题,我们因此需要一种整全性的国家治理之学,以便安顿好市场机制、政府权能、政治权力以及社会公平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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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企业间环境协议是实现特定环境目标的有效手段,但也存在限制竞争的风险。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间环境协议,必须协调好环境目标与竞争目标的冲突。基于经济、法律与环境间的内在关联,以及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当整合环境保护的需求。为此,一方面需要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环境协议排除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另一方面要利用豁免规则,将环境收益纳入效率抗辩的范围之内。在判断是否给予环境协议豁免时,可以对环境协议的目标、其中包含的限制行为的性质、是否促进了经济效率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限制竞争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等内容作出审查。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也规定了环境协议豁免制度,但在豁免标准与豁免条件的设定上,既没有充分考虑环境收益的特殊性,也没有施加比例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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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如何准确把握新发展格局,走好"十四五"开局第一步?围绕相关问题,日前,CQDK全媒体记者专访了重庆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詹懿。CQDK全媒体:您认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是什么?詹懿: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后,我国通过引进外资和大力发展外贸等方式嵌入全球价值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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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赋予《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溯及力并不妥当,对该问题须做全面检视。溯及适用层面《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不限于其自身,尚涵括《民法典》第545至550条,溯及适用类型包括改变溯及与空白溯及两类。就改变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体系是有利溯及体系。基于对《时间效力规定》第2条但书之解释,结合“保理合同”章的自身特点,有利溯及标准重塑为:实现“帕累托改进”、更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更有利于鼓励融资,据此可构建有利溯及检验体系。就空白溯及而言,其正当性检验可直接适用有利溯及检验体系,但当出现“私益与公益发生冲突”之情形,需借助比例原则进行权衡时,应倾向于选择较为宽松的审查基准。经逐条检验,《民法典》第762条、第763条的溯及适用不具备正当性;《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存在隐藏漏洞,应当采取目的论的限缩对该漏洞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