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39篇
  免费   2篇
工人农民   1篇
世界政治   1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22篇
中国共产党   2篇
中国政治   2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11篇
  2017年   1篇
  2014年   3篇
  2013年   4篇
  2012年   2篇
  2011年   3篇
  2010年   4篇
  2009年   4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4篇
  2006年   5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4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1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探索适宜中国国情的非政府组织设立制度成为迫切需要。根据当今各国对非政府组织的态度和我国的国情,我国将来的非政府组织设立制度应以准则主义为一般原则,以行政许可为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2.
正在西方宪法语境中,未列举基本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观念和方法。其重要性依托于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机制,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平台,一个个具体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被推断出来,进而深刻影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修宪程序的困难,以及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联邦最高法院在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障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社自由、婚姻隐私权、堕胎权、学术自由权、平等选举权、迁徙自由权等,无不是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宪法学界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本文系统地回顾新中国建国以来的民间组织的管理,对有关社团立法及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指出了社团立法方面的成就与不足,对未来社团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中国的农民问题历来就是一个让人深思的话题。在现代社会,农民既代表着一种职业,也表示一种身份,在现实生活中折射出农民基本权利的缺失与自身救济的乏力。本文指出加强农民的组织化建设,建立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真正代表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在全社会聚焦于民生问题的今天,对于农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宪法地位的维护,实现农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极大的现实与宪政意义。  相似文献   
5.
桂萍 《行政与法》2013,(9):90-95
农民结社自由是农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农民结社自由对农民维权、发展农业生产力、推动乡村自治非常重要。RNGO是指农村非政府组织或农村民间组织,其作用主要在于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满足农民多元化需求和树立农村社会新风。目前,中国RNGO的发展还存在制度上、组织上和资源上的诸多困境。政府要加强RNGO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通过多种途径引导、支持和监督RNGO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结社自由可以缓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同时它也体现了公民对于自由权利的渴望与需要,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  相似文献   
7.
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属于自由权范畴,并与其他基本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竞合,因而结社自由具有复合属性之特点。从法律文本以及宪法理论考察,结社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权类型,而非全然为表达自由或政治权利所吸收。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对于结社自由的实现、尤其是非政治性结社行为的保障,以及对于结社自由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之法律救济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基本权利“限制统治”的功能,不只是要求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侵害基本权利,还要求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配置本身不会导致危害基本权利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配置的消极规范。监察制度改革中留置权的创设和配置,也应接受基本权利规范的审查。留置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与逮捕类似,在我国《宪法》第37条对组织法立法权限的限制下存在合宪性困难。基本权利教义学虽然接受政党内部规则对党员权利的克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弃”,但关于留置措施讨论中的“家法说”和“权利放弃论”都较难证立。廉政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的配置,应该在宪法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  相似文献   
9.
俄罗斯现有的政党体制属于多党制,它由1993年俄罗斯宪法规定,该宪法规定俄罗斯人享有结社自由,各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政党均可依法获得参加大选的资格以及参加总统竞选。俄罗斯联邦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组成。  相似文献   
10.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郭殊 《法商研究》2006,23(3):3-11
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