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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续犯是刑法理论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罪数形态。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时间继续的长短并非确定继续犯的唯一要素。继续犯和状态犯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2.
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闫永安  王志祥 《河北法学》2006,24(11):129-132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相似文献   
3.
继续犯行为和不法状态不仅仅是简单的同时存在、同时渐进、相当一段时间相互伴随的过程,更是继续犯本身的"犯罪性本质"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一个相互伴随的过程才能体现出继续犯的这种本质。继续状态的持续是犯罪的成立要件,不是既遂要件。继续犯没有未遂形态。重婚罪属于继续犯。  相似文献   
4.
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绑架故意,还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特定目的。在客观方面,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但由于是继续犯,所以部分行为人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后加入者仍有可能成立绑架罪的共犯。绑架人质后,又对人质实施了当场劫财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共同绑架人质.部分行为人杀害人质的,不管人质是否死亡,都属于刑法中的“杀害被绑架人”,而其他行为人不能以刑法中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认定。  相似文献   
5.
区分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对于共犯认定、追诉期限的起算、正当防卫的认定、新法的适用、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处理以及罪数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继续犯的显著特点在于,构成要件符合性能被持续性地肯定。伤害罪属于状态犯,但在被害人伤情恶化时有救助的义务,他人教唆不救助的,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重婚罪属状态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即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状态犯,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窝藏犯罪基本上属于继续犯,但中途知情后维持现状的,由于行为人没有作为的义务,不构成犯罪;持有型犯罪是继续犯,中途知情而继续持有的,构成犯罪,同住的人发现对方持有违禁品不予阻止的,不构成共犯。  相似文献   
6.
目的犯的犯罪形态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希慧  王彦 《现代法学》2000,22(6):21-25
本文从目的犯的未完成形态 (包括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 )与完成形态 (既遂犯 )、目的犯的共犯形态、目的犯的罪数形态 (包括继续犯、转化犯 )等三个方面对目的犯进行了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申,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基本时间的长短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掌握不同标准。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申对于不同的行为人要注意区别对待。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要注意正确把握债务的范围以及有关债务的证据。  相似文献   
8.
共谋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继续犯和合伙型犯罪,这种观念和制度设计对共谋罪的刑事司法运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犯罪认定的宽松化,责任范围的宽泛化,外化行为要件的形式化,追诉时效的延长化,脱离共谋的困难化,传闻证据例外规则的虚置化,管辖地选择的任意化等是共谋罪独特属性在刑事司法运作上的深刻反映。共谋罪的运用,在对付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提前保护法益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具有易被滥用、侵犯人权的潜在风险,值得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继续犯的概念和体系定位继续犯在理论上也称为持续犯、永续犯。虽然理论上对继续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我国学者多从狭义上理解继续犯。① 目前对继续犯的概念 ,表述多有不同 ,代表性的主要有 :一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②二是认为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 ,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③ 三是认为 ,“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④ 四是认为 …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89条第1款对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作出了两种规定,一是针对理论中连续犯及继续犯,从犯罪终了之日起算;二是针对作为犯等不存在持续行为,以犯罪之日起计算。“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追诉时效以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是基于作为型渎职类案件而言。因该类犯罪行为与结果往往存在“隔时”的现象,为严密法网,准确理解刑法第89条“犯罪之日”,故才作出上述解释。不作为渎职犯属于继续犯的一种,追诉时效的起算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不可将司法解释认定标准混淆适用于不作为型渎职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认定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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