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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清末变法修律的技术性官僚,沈家本提出的改革措施,可谓亘古未有,开创了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先河。对沈家本修律的贡献,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但是,对其司法改革的关注和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挖掘与思考。本文主要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对沈家本的司法改革措施加以论述,提出对当前司法改革的启示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的法律稿本有四种:法院编制法最初之稿、修订法律大臣奏进稿、宪政编查馆核定稿和钦定《法院编制法》;明确可知的参与人员有冈田朝太郎、曹汝霖、沈家本、刘若曾、汪荣宝、章宗祥、陆宗舆。这几种文本的结构和内容,相关人员的经历和背景,以及发生于此前此后的相关事件,为我们展示了《法院编制法》修订的大致线索。以《法院编制法》为样本,我们可以看到法典编纂对于政治支持的依赖,编纂人员知识背景对于法典风格的影响,以及法典编纂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的真实地位。  相似文献   
3.
面对近世西域分权思想的传入及其对传统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冲击,晚清统治集团把革新司法权力运行体制与方式,推进以司法与行政相分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施行预备立宪的基本思路和策略选择。在国权统一的模式下,晚清统治集团推行有限度的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然而,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对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司法权限的界定并不清晰,遂引发了后来影响广泛的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围绕司法权限而展开的激烈争论。这场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深刻地反映了司法独立理念与行政支配司法理念之间的价值冲突。晚清司法改革标志着新的近代型司法制度的出现,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与司法文明的历史进步。  相似文献   
4.
曹志瑜 《学习月刊》2013,(14):18-19
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有着一套独特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代表是秦汉以来逐步形成的御史制度。御史的基本职能是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察治稽违",辨明冤枉,延至惩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等;清代则以"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为职掌。需要指出的是,御史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监督案件审理有无冤情,定罪量刑是否正当,实际行使了一定程度的审判监督权。从形式上看,御史对涉嫌官员的先参(劾)后审的必经程序也具有公诉的某些特征。中国封建法制,历来是司法同行政  相似文献   
5.
清末《法院编制法》已注意到法官与行政官员之间的差别2013年2月,地方党政换届工作全部完成。总结本次换届工作,可以明显发现,司法系统内部省市两级两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异地任职的比例在明显提高。这  相似文献   
6.
开始启动的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 ,理应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寻找新的途径和突破。依法治国指导下的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 ,离不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成功的保障。历次机构改革难以淡出“精简与膨胀”这一往复循环的怪圈 ,至为关键的原因就是没有将机构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反思其道 ,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和行政程序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成为地方机构改革之势所必然。  相似文献   
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控编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始终未能解决编制反弹的深层次问题,机构编制调控一直在简单的“加减法”上做文章。为破解地方政府改革难题,本文以顺德政府改革为例,归纳总结出顺德改革模式。必须在切实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和加强地方政府自身建设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等制约机制,从政策调整走向法律调整的法治化径路,实现行政编制立法和地方政府编制调控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8.
云南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员过多而与经济承受能力不适应,难以推动当地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行政机关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用法规约束自己。在编制立法上,云南自治地方有着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立法权;在职能需要、精干优化、因地制宜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创制行政机关编制法来明确编制管理机关、编制、编制管理的程序,尤其是违反编制的法律责任,以改变编制管理中的人治状态。  相似文献   
9.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二十七日,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45条,其中有6条涉及到检察机构或检察官(第七、十二、十三、三十一、三十九、四十五条)。《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对审检机构采用的是四级机构设制,“(第二条)大理院在京直辖审判厅局有三:(1)京师高等审判厅。(2)京师城内外地方审判厅。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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