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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翠清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23(4):60-67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儿童已成为我国网络使用的重要群体。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因素,对儿童成长的影响逐渐凸显。儿童在上网过程中,网络环境中充斥的淫秽、色情等不良有害信息以及某些网络违法者对儿童实施的性骚扰及性侵害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性权益。近几年来,网络环境下侵犯儿童性权益的案件频繁发生,如何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这类犯罪,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减少侵犯儿童性权益的犯罪行为,是我国目前应重视的问题。通过提出网络环境下儿童性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探析网络环境下儿童性权益被侵害的原因,进而提出网络环境下儿童性权益保护的对策,通过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网络安全的管理,加强学校和父母对儿童的性教育与网络安全教育等相关措施,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环境下儿童性权益,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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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经济、新社会形态代表的互联网对建立在传统社会文化底蕴之上的传统法治的挑战是全面而深远的,域名与商标冲突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它反映了虚拟与现实的冲突.对这种新的冲突,我们不仅要对域名有个认识上的定位,还要就其与现实中的冲突寻找法律依据.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一个崭新的网络法体系将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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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法基本问题的阐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行为规范主要由技术规范和非技术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属国际性自律规范 ,后者主要包括技术性法律规范和网络社区法律规范。网络法的核心在于技术性法律规范 ,其基本价值应与网络技术规范的特征相一致 ,以求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在制订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制度时 ,应考虑如下几项原则 :两类规范间相互协调与促进 ,具有可操作性 ,兼顾全球趋同性 ,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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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互联网治理的变迁。早期的互联网更多体现出内在的规范与秩序,此后国家法更有力地介入其中进行外在规制,并进一步通过互联网司法的形成和发展与互联网更深入融合。在规范约束技术的同时,技术也在重构规范,网络空间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导致算法形成了规范性特征。当算法成为一种规范之后,法律与算法之间的互动,体现出类似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但也因网络空间的特征而体现出不同的模式。互联网治理中的规范竞争,一个关键的变量是信息成本,技术变迁对于信息成本的重构,可能会导致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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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其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网络上发生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新兴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对网络服务消费者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为此,通过对欧洲有关国家及欧盟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分析,归纳它们在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规定上的若干特点,并阐明其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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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网络法及网络法律体系研究情况,分析网络法律体系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建构整体化的网络法律体系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并提出完善这一问题研究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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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创造效益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经济以知识的生产和流通为基础 ,网络的存在提高了知识生产和流通的速度 ,降低了成本 ,通过省略过程或改变过程、代行非创造性劳动以及扩大个体信息量三种方式创造了效益。第一种方式中网络自身的虚拟性、超地域性和即时性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需要对虚拟过程建立规范。第二种方式中原来规范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技术规范变成了控制计算机操作的指令 ,规范计算机工作的是有关软件的产品质量法。第三种方法提出了信息产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