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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完善——合作社成员承诺责任的引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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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92-101
矿业权是明确矿产归属的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授权和实际开发的企业产权复合而成的权利集合体,矿业权所属的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基本构造与矿业权相同。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国外没有矿业权理论和制度,日本和韩国矿业立法规定的矿业权与我国的矿业权理论完全不同。我国矿业权理论源于对日本矿业权制度的"异化"而影响至今。虚无的矿业权导致我国矿业制度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导致矿业制度的诸多困境、两难。应当撤销虚无的矿业权理论,将矿产物权、特许授权和企业产权三者并列,以此构建现代矿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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